32元鸭翅充鹅翅不算欺诈,16元鸭腿充鹅腿为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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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深读

区别在于,你有没有为“鹅”这个字付钱。武汉那些32元吃到撑的“干锅鹅翅”,你把锅底翻过来也找不到一块鹅肉,但这不叫消费欺诈,只能算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核心原因就一条:法律认定欺诈,看的是菜单上的字,而不是招牌上的字,更不是你有没有多赚黑心钱。

判定边界很清晰,武汉东湖高新区市监局给出的执法口径是:“菜单标注的品名与实际食材是否一致”是唯一标尺。线下门店招牌叫“鹅翅”还是“鸭翅”不直接构成违规,一般不作为处罚依据。

市场监管人员在肉类摊位开展检查工作

这些商户大多在菜单或点餐系统里标注了“鸭翅”,或者店员会主动告知,招牌上的“鹅”字更多是行业长期沿用的顺口叫法,缺乏主观欺诈故意。

把这件事想成“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是有道理的。目前国内冷冻鸭翅单斤批发价约6-8元,而鹅翅高达15-20元,价差超过2倍。你想花32元吃一顿真鹅翅自助是不现实的,连食材成本都包不住。熟客普遍心里有数,商户也从未借此获取超额溢价。

法学专家周兆成对此定性为:无超额溢价、定价完全匹配鸭翅成本的商户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但不构成消费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再看真正的欺诈长什么样。北京“鹅腿阿姨”案就是完美的反面教材——她以16元一只的价格出售“烤鹅腿”,这个价格明显符合真鹅腿的定价水平,存在超额溢价。鸭腿进货价仅四五元,售价翻了近四倍,主观欺诈故意明显。

如果销售总额超过5万元,就触碰了《刑法》第140条的红线,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比之下,武汉商户没有任何超额牟利,完全不满足欺诈的法定要件。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保法》第55条,消费欺诈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主观有误导故意、实施虚构食材信息的主动行为、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完成交易、无需单独证明超额牟利

武汉商户的定价已经把“我不可能是鹅”写在脸上了,消费者很难主张自己“受骗”。

你可能还想问,那为什么北京“鹅腿阿姨”可能涉刑,武汉商户却不用?关键在销售金额和溢价空间。贵州安顺曾有商户用鸭肉冒充鹅肉销售22万余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上海浦东用猪肉冒充驴肉案涉案金额50余万元,主犯被依法逮捕,面临7年以上有期徒刑。武汉商户之所以安全,是因为他们压根没赚到那个份上的钱。

涉嫌冒充驴肉的包装猪肉制品

武汉东湖高新区市监局对这类平价餐饮的处置方式是行政指导、督促规范菜单标注,而非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新规导向也明确:要区分两类场景,对刻意以假充真谋取高额利润的恶意欺诈行为从严查处,对行业长期沿用、无主观误导故意的传统命名惯例保留执法弹性

所以,下次看到“干锅鹅翅”卖32元,你可以放心吃,那不是欺诈,那是鸭翅。真正值得警惕的是那些价格对标真鹅、嘴里却全是鸭肉的店——那才是法律要收拾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