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患者任性,医护“背锅”
“当你夜晚巡视病房时,发现病人不见了,应该怎么办?”近日,一类画风夸张的网络帖子在医疗圈引发热议——贴出空荡荡的病床照片,配上无助的表情和夸张的内心独白。
然而,屏幕背后的现实却令无数医护人员笑不出来。
1月30日,一位来自山东的医生在网上分享了自己的经历:“昨天晚上,一个病人22点偷摸着跑出去了,护士发现后,急得我们连续打了6个电话,还好半夜1点多病人回来了,不然我们就准备开120把他拉回来。”5月22日,一位来自湖北的护士更是无奈地表示:“有些不听话的病人真是让人头疼,住院的时候明明都和他们说好了,住院期间不能外出,他们嘴上答应,到了晚上趁着我们不注意就偷偷溜走,给的理由更是千奇百怪,什么住不惯、太吵、马桶太脏等等。我们忙得脚不沾地还得一直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回来。”
比患者“任性”更让医护心寒的,是患者出事后的后果。一位来自广东的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回忆了一个真实的案例:“我们医院之前有个病人偷偷回家,然后在路上发生车祸去世了,害得科主任被处分,护士长换人,当班护士被辞退,还要被罚款。”
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在“患者任性、医护被罚”的现象背后,一个令所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当患者被明确告知不能外出并签署了《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且在发现患者外出后医护人员积极联系、打了电话、发了短信的情况下,医护人员能否免责?
答案令人沮丧:很可能不能。
2
“病人偷偷回家,路上被车撞死,结果主任被处分,护士长换人,当班护士被辞退。”这不是段子,而是发生在某医院的真实事件。
从法律层面看,医院之所以被追责,核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所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患者离院管理场景下,法院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通常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是告知义务是否充分。医疗机构是否将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擅自外出的风险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如果告知不到位,医疗机构需担责。
二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包括对患者行踪的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发现患者离院。这类问题往往发生在需要特殊护理的患者身上,但一般病房同样面临潜在风险。
三是对分级护理制度的落实是否到位。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和护理级别对患者进行定时巡视、检查和观察。如患者外出且护理人员未进行相应告知、督促返回的义务,医疗机构可能会因患者疾病变化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在上述患者偷溜回家遭遇车祸的案件中,涉事医院之所以被严厉追责——科主任被处分、护士长被更换、当班护士被辞退——正是因为法院认为,医院在分级护理制度落实上存在重大失误,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离院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追踪措施,管理漏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网友对此愤愤不平:“真心看不懂这个规定,为什么住院病人在被告知不能外出的情况下,自己还非要外出,那么此时他们出事了和医生护士有什么关系?成年人本来就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买单。”的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离院,其自身难逃责任。但法律同样要求医疗机构履行分级护理制度和安全保障义务——这就是令所有医护人员“既心累又无奈”的根源。
3
典型案例二:29岁患者签了《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回家后死亡,医院被判赔81万
如果说患者“擅自离院”还能让医院以“患者自身存在过错”为由减轻责任,那么下面这起真实的判例则更加令人震惊——患者明明签了书面告知书,是经医护人员“劝阻无效”后仍坚持离开的,但法院最终仍然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情经过
一位29岁的女性患者,因“外伤后左下肢疼痛4天余”前往某市医院治疗,被门诊收入创伤骨科病房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主治医师嘱患者左下肢制动,绝对卧床休息。
入院第3日凌晨3时25分,患者自诉夜间睡眠质量差,要求回家。当班护士让她签署了《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这份告知书内容非常明确:“医护人员已告知了离院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不良后果和需要承担的风险与相关责任,但我们仍然坚持离院外出。因离院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意外及其一切责任、不良后果均由我们自愿承担。”
没想到,患者回家后自觉四肢无力,口唇发麻,急拨120于4时20分被送回医院。两个小时后,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神志昏迷,经多科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检确认,患者死因是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衰竭。
家属索赔187万,法院如何判决?
死者家属认为,医生在患者首次住院诊疗过程中未能查明病因,未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且违反医院规定让患者出院,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87万余元。
然而,真正让医院“栽跟头”的,不是患者离院本身,而是病历管理——在法律上被称为“程序性瑕疵”的细节。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患方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患方对医院提交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这些病历材料并未在医患双方封存病历的范围内。医学会因此退回鉴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死亡当日中午,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进行了封存。但封存的时候,医院并未告知患者家属仍有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也没有对后续完成的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再次进行封存,甚至没有开列封存清单。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尚未完成的病历也要在完成后再次封存。
由于医院违反病历管理制度,在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后,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无需患方另行举证。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患者不顾劝阻执意离开医院,贻误了一定的救治时机,自身亦存在过错,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医院到底做错了什么?
这份判决给所有医疗机构的警示,远不止“患者离院出事要赔”那么简单。
错误之一:病历封存不完整。 医院在患者死亡当日封存了部分病历,却没有告知家属还有后续病历需要封存,也没有对后续病历再次封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法定情形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可以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错误之二:未履行完完整的管理义务。 当患者在凌晨3时25分要求回家时,医护人员虽然让她签了《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但没有充分评估其病情是否可以离院——患者当时已经入院第三日,主诉“夜间睡眠质量差”,其背后可能隐藏的病情变化(后经尸检为病毒性心肌炎)未被及时发现。此外,医院也未就离院后病情突发时的紧急救治方法做充分告知。
错误之三:举证责任倒置下无法自证清白。 在病历真实性受到质疑后,医院无法提供完整封存的病历证明自己诊疗行为规范,导致被直接推定存在过错。一份未及时封存的病历,让医院背负起近百万的赔偿。
一份白纸黑字的告知书,也因此沦为了“废纸”。
4
打了电话、发了短信,能免责吗?
回到医疗圈最关心的问题:医护人员已经尽力联系了,打了电话、发了短信,是不是就能免责?
答案是:仅凭打电话、发短信,并不能彻底免责。
首先,告知书的法律效力相当有限。虽然其内容明确写道“一切后果由我们自愿承担”,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当然免除医院的法定注意义务和分级护理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始终会审查医院是否在专业层面尽到了应有的诊疗和注意义务,而非仅仅看一份已签署的风险告知书。
其次,告知书中“风险自担”的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医院不能以“患者已经签字”为理由,完全放弃对自身诊疗行为合规性的追求。
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争议,病历管理是否规范往往成为决定性因素。上述赔偿81万的案例已经充分说明——在医疗纠纷中,病历就是医院的第一道防线。 再严密的告知书,再充分的电话联系记录,都抵不过一份封存不规范、被法院推定过错或对真实性存疑的病历。
打了电话、发了短信,可以作为证明医院已经尽到了“积极追踪告知义务”的有利证据,但这并不足以切断医院在诊疗、护理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注意义务。
5
医疗机构如何规避风险?——实操建议
面对日益严格的司法审查环境,医疗机构和一线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防范工作:
1. 严格落实分级护理制度,患者离院要心中有数。二级护理要求每2—3小时巡视一次病房,并记录在案。发现患者不在病床后,要第一时间确认去向,联系患者和家属,并详细记录联系时间、内容和处理经过。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护士长、科主任,甚至医院总值班。切忌“默认为外出吃饭”等疏忽大意。
2. 严格把控请假审批,坚决杜绝“批假离院”。患者住院期间请假离院,法律风险极大。一旦发生意外,即便签署了告知书,医院往往也难以完全免责。对于病情确实不适宜离院的患者,应明确告知风险并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全过程的沟通情况。
3. 对不接受医嘱的患者,病历记录必须详尽。门诊医生遇到拒绝住院或拒绝检查的患者,务必在门诊病历中完整记录“建议住院治疗,患者拒绝”并让患者签字确认,同时将病历交付患者保管。对拒绝检查和治疗的要做好书面记录,让患方签字确认。
4. 完善告知书的细节与内容。《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除了常规的风险告知条款外,还应当单独列明患者的具体病情、离院的特殊风险(如活动对病情的潜在影响)、患者被劝阻后坚持要求出院的文字确认。同时,要让医生、护士与患方做充分的当面沟通,确保患方真正理解风险所在。
5. 发生纠纷后,病历封存程序必须规范。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病历复印、封存的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的病历,要先对已完成病历封存,在病历按规定完成后,还要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再次封存。同时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不要等到法院介入,才发现病历封存存在瑕疵。
6. 电话短信要留痕,凡事“有据可查”。对于主动联系患者的过程,尽量使用科室电话并做好通话记录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对关键通话进行录音。短信沟通保留截图。这些记录虽然未必能完全免责,但在责任划分时,可以成为证明医院“已尽到合理注意和积极追踪义务”的重要4据。
6
结语
从山东医生的6个紧急电话,到湖北护士对“不听话的病人”的无奈吐槽,再到“患者偷溜回家车祸去世,科主任被处分、护士长被换人”的典型案例,以及“签署告知书患者仍判医院赔81万”的司法判决——这些真实的案例再次提醒每一位医务工作者和医院管理者:
患者签了《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不等于医院可以高枕无忧。打了电话、发了短信,也不等于免责。在法治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医疗环境中,医院与其事后“背锅”,不如事前筑好法律的防火墙——完善病历记录,规范封存程序,落实分级护理制度,做好全方位的告知、防范和追踪管理。
正如某次医疗纠纷论坛上的一句话令人印象深刻:“我们无法阻止患者的任性,但可以用每一次规范的流程、每一份完整的病历、每一个合规的告知,在法庭上为自己留下一个有力的立足点。”
来源 | 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梅斯医学、医法汇、医脉通等公开报道
精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