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滕某系夫妻关系,在多次向杜某父母寻求资助未果的情况下,准备了催泪喷射器、防暴警棍等工具,预谋再次回家与杜某父母协商资助之事,如果协商不成就使用工具强行劫取。后二被告人在与父母交谈期间言语不和,杜某遂使用催泪喷射器喷向其母亲姜某、父亲杜某甲的头面部,滕某使用防暴警棍威胁杜某甲。其间,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姜某、杜某甲发生过厮打,后二被告人使用透明胶带先后将杜某甲、姜某的四肢捆绑,并胁迫二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及网上支付密码等。二被告人从姜某、杜某甲处劫取财物价值共计896586元。案发后,二被告人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因二被告人的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杜某甲肋骨骨折,姜某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本案中,二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一方父母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携带上述工具进入一方父母家中劫取财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信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本案在卷证据,被害人杜某甲、姜某之所以将银行卡密码、手机开机密码及网上支付密码告诉杜某系因遭受二被告人殴打、捆绑之后被迫而为之,且网上转账行为亦由杜某亲自操作。因此,被告人杜某、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是,被告人杜某、滕某作为被害人杜某甲、姜某的女儿、女婿,双方虽然来往不多且分开居住,但二人进入父母的住宅仍然是合法正当的。即使被告人杜某、滕某携带作案工具进入杜某父母家中,但二人均供述上述工具是以备协商不成再用,且杜某与父母的先期交谈行为亦与此相互印证,据此仅因事先携带工具尚无法得出二人入户目的非法性的唯一结论。故被告人杜某、滕某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认定二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以及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杜某单独针对父母实施的暴力取财行为可以不认定为抢劫罪。但是被告人杜某伙同丈夫滕某暴力取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呢?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滕某的身份认定问题,即是否属于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
一、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对“近亲属”的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根据文义解释方法,“近亲属”应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由此可以得出,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限于有直系血亲的人。民法领域中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比较宽泛,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行政法中对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更为宽泛,还包括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法中关于“家庭成员”的概念及范围并未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使用过“家庭成员”这一概念,上述解释规定,盗窃或抢劫家庭成员财物的,一般不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界定“家庭成员”范围不宜过宽,在充分考虑婚姻、血缘、抚养关系的基础上,应从严掌握认定标准,即“家庭成员”亦限定在以下人员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除上述人员外,如未共同生活的亲属,则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范围。
结合本案,被告人杜某系被害人杜某甲、姜某的子女,属于被害人的近亲属并系家庭成员范畴,而被告人滕某系二被害人的女婿,婚后亦未与二被害人共同生活,故被告人滕某与被害人之间并无刑法意义的近亲属或家庭成员关系,被告人杜某伙同丈夫滕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其父母财物的,二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信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
“入户抢劫”是指为事实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定:(1)“户”的范围;(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被告人杜某、滕某系被害人的女儿和女婿,基于这一特殊身份关系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无论子女成年与否或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住宅无异于回家,是符合情理的,无论是否征得父母的同意,都属于合法入户。被告人滕某虽不属于被害人的近亲属、家庭成员,但因系被害人的女婿,基于这一特殊身份关系,被告人滕某进到被害人家中亦属于合法入户。
另外,从二被告人入户目的的审查上看,因“入户抢劫”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入户目的审查上亦应从严掌握标准。本案中,二被告人并非是基于实施抢劫的非法目的而进入户内,二被告虽携带了上述工具入户,但二被告人事先亦商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用工具劫取。故仅依据二被告人携带上述工具入户,并不必然得出二被告人基于实施抢劫目的而入户的唯一性结论。因此,二被告人不属于“入户抢劫”。【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信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信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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