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可“麻辣三丝”我在供应,但我不认可那天我卖了过期的。 参考资料:重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6)渝03行终35号 本文共计1000字,阅读大约需3分钟。
01 销售过期食品
2025年3月19日,丰都县纪委在某中学食堂发现名称为“麻辣三丝”的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据此可判断该食品已过期。该食品共有17袋,每袋130g,总计约2.2kg。
2025年3月20日,丰都县市监局收到纪委移送的问题线索,立即对该食品供应商重庆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5日的麻辣三丝,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的同类产品。
2025年3月21日,丰都县市监局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该学校表示该批食品由重庆某公司2025年3月2日供应。
02 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4年6月14日,重庆某公司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生虫食品等违法行为,被罚款5000元。
2025年6月20日,经调查、告知、异议申辩、回复等程序,丰都市监局向重庆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元;
2、罚款2.5万元。
03 行政诉讼
重庆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重庆某公司不服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2025年3月19日某中学食堂的过期食品客观存在,但不能认定2025年3月2日某公司供应的“麻辣三丝”是过期食品。一是公司于2025年3月2日将货物交付给某中学,该中学也对产品进行核实确认,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推认产品质量合格。二是市监局对重庆某公司检查收集的证据显示,重庆某公司没有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的“麻辣三丝”。
04 二审说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重庆某公司向某中学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此,一是重庆某中学提供证据和现有其他证据证实,重庆某公司是该学校的唯一食材供应商;二是2025年5月6日,在接受市监局询问时,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熊某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自认;三是某公司对供货事实予以认可,但就保质期等关键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四是某公司主张《民法典》推定,仅适用向合同缔约方(即某中学)主张,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规则,故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2026年4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小结
其实这种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案子很难办,过了近20天,再说别人供应的是过期食品,也许是事实,但在证据链上很难完整,除非对方自认或者有监控等记录,不然永远只能是推定。本案由纪委发现,且当事人最开始认了违法行为,否则能办到这一步还是有难度的。
补充一句,涉案中学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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