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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停止疫木采伐行为

自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全县范围内全面停止所有疫木的采伐活动。大悟县林业局暂停办理任何涉及疫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疫木除治”“松材线虫病清理”等名义上山采伐树木。

二、严厉打击违法处置疫木和滥伐滥占林地行为

(一)严禁违法处置疫木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捡拾、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储存松材线虫病疫木(含病死松、衰弱松、采伐剩余物及松木制品);

2.疫木实行定点除害、就地处置、全程监管,须在本县疫区范围内就近完成粉碎、削片、制炭等无害化处理,严禁疫木流出疫区、跨区域非法调运;

3.严禁伪造、买卖检疫证书、运输证明等相关证件,为违法转运疫木提供便利;严禁运输企业、个人承运无合法手续的疫木及制品。

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大悟县林业局或有权机关依法采取没收、销毁疫木及制品、罚款等行政措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按照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罪名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严禁滥伐滥占林地

1.严禁未经大悟县林业局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建房、修路、建厂、采矿、取土、挖塘、倾倒垃圾废渣;

2.严禁毁林开垦、毁林种植,将林地非法转为耕地、园地等非林地;严禁“挖地头、扩地边”等违规扩耕破坏林地植被;

3.严禁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严禁在公益林地内从事破坏林地植被的非林业生产活动。

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大悟县林业局或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罚款等行政措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三、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涉及本通告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1.对主动终止违法、如实报告并积极整改、主动交代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逃跑、提供藏匿条件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从严追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管联动与长效机制

(一)实行“山上停砍、路上停运”的林木采伐监管。各乡镇(区)在重点林区、疫木清理作业区、交通要道依托现有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设立检查点并开展全天候巡查,对违法砍伐、运输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扣押采伐工具、运输车辆及涉案木材,坚决切断非法采伐、运输、销售链条。

(二)大悟县林业局加强监测、检疫和行政执法,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大悟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侦办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可提起公益诉讼。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惩处涉疫木刑事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和违法所得追缴力度。

五、举报渠道与奖励保护

鼓励群众举报。对疫木处置、滥伐滥占林地等涉林违法线索,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举报电话:12345,0712-7222716,0712-7239097)。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公职人员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通风报信的,移交大悟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悟县人民法院、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大悟县公安局、大悟县司法局

大悟县交通运输局、大悟县林业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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