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从8月1日起,带狗到公共场所但不戴嘴套或没有拴狗链的,将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越南政府6月11日颁布的第204号法令(Nghị định 204)——关于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将狗散放到公共场所而没有人员牵引的,也将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与现行规定相比,上述罚款额度增加了40万至120万越南盾。原规定罚款为60万至80万越南盾。
根据新规定,饲养动物但不接种疫苗和采取其他强制性防疫措施的,将被处以20万至3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不给动物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行为,适用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于不隔离、护理、治疗患病或有患病迹象的动物的行为,最高罚款150万越南盾。
将患病死亡的动物及其制品丢弃在公共场所,或买卖患传染病动物的,将被处以500万至6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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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至800万越南盾的罚款适用于以下行为:使用没有在越南获得流通认证或未经主管机构许可的兽药;使用来源不明、过期的兽药;使用兽药原料;使用人用药物原料或人用药物。
不按规定销毁或不销毁应销毁的患病、死亡动物及携带病原体的动物制品;不执行对患病动物、有患病迹象的动物及携带病原体的动物制品的处理措施的,最高罚款800万越南盾。
非法将患病动物、制品或携带危险传染病病原体的动物废弃物运出疫区的,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不合规的市场上经营动物的行为;没有按物种分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水源;不进行消毒灭菌;不收集废弃物的,将被处以400万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有相同行为的组织,相应罚款将翻倍。
该法令自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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