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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1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即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
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4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镇江等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修改为“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镇江、马鞍山等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列车车厢:
“(一)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活禽和猫、狗等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充气气球;
“(三)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妥善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其他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物品。
“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相关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依法确定后予以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在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进食(婴幼儿、病人除外);
“(七)使用滑轮鞋、滑板等;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决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此同步,马鞍山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了统筹跨市域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建设,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南京等相关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域运行的轨道交通,其列车车厢内部的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管理,适用本决定。
二、跨市域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遵循协调统一、联动共治、依法管理、安全运营原则。
三、本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联合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跨市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等工作,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四、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列车车厢:
(一)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活禽和猫、狗等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充气气球;
(三)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妥善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其他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物品。
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相关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依法确定后予以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
五、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列车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列车车厢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三)阻碍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四)其他损害轨道交通列车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六、在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进食(婴幼儿、病人除外);
(七)使用滑轮鞋、滑板等;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七、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九、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等其他活动,以及车站、隧道、轨道等非列车车厢区域内的活动,其监督管理由本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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