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2017年和妻子凑了200万,在江苏南京买了一套二手房,
当时原房主陈德明开价比市场价便宜了20多万,说是“急用钱”,
夫妻俩觉得捡了个大便宜,高高兴兴办了过户、搬了新家。
这一住就是7年。
期间,家里偶尔发生一些怪事——深夜能听到楼下传来轻微的脚步声,垃圾桶里多出一些不是自己家丢的垃圾,
李建华以为是老鼠,或者保洁阿姨搞错了,没往心里去。
直到有一天,女儿半夜发高烧,李建华去车库取车时,听到地下传来一阵咳嗽声,
他循着声音找过去,推开厨房角落一块颜色略深的活动地板——下面竟然是一个黑黢黢的地下室!
手电筒一照,地上摆着床铺、日用品、罐头食品,一个头发花白的老人正坐在那里——正是原房主陈德明。
李建华当场懵了:“你怎么住在我家地下室?”
陈德明一脸淡定:“你家?小伙子,这里是我家。我卖的是楼上的房子,地下室可没卖。”
这话乍一听像是强词夺理,但陈德明确实拿出了证据——当年开发商把地下室作为独立产权出售,
他花了20万单独买下地下室,和楼上的房子是分开的产权证。
李建华傻眼了。自己200万买来的房子,住了7年,竟然还有一个“别人的空间”在自己脚下?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老头是不是耍赖?但了解了他背后的故事,又让人心情复杂。
陈德明之所以急着低价卖掉房子,是因为女儿得了病,急需钱做骨髓移植,
房子卖了,钱花了,可女儿还是没能救回来,
失去女儿的他,没地方可去,又舍不得离开这个充满女儿童年回忆的地方,
就住进了地下室,靠打零工维持生活。
他住在地下室的这些年,用水用电还按市价给李建华家钱,
他每天深居简出,尽量避免被发现,
他唯一的“娱乐”,就是在地下室里做点木雕打发时间。
一个失去女儿的父亲,一个失去了家的老人——这是他的悲剧。但问题是,他的悲剧,不该由毫不知情的买房人来承担。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看了看合同,发现合同里根本没提地下室的事,驳回了李建华的诉求,
李建华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的法官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
法院查明,这个地下室其实是由小区自行车库改造而成的,
原始设计性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不属于可以独立处置的产权空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转让住宅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当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房子卖了,附属于房子的地下室也应该跟着一起走,
更何况,陈德明在涉案小区已经没有其他房产了,他不再具备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资格,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地下室归李建华所有,陈德明限期搬离。
这个案子在网上传开后,网友吵翻了。
有人说原房主太不厚道,隐瞒地下室信息,住了7年才被发现,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
也有人说原房主挺可怜的,失去女儿又没了家,住地下室也是没办法。
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事儿其实很清楚:房子卖了,附属于房子的设施就应该一起交付,
即便合同里没写,地下室作为房屋的附属部分,也得跟着走,
原房主那句“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这件事给所有买房的人提了个醒:买房时别光看合同,最好把房子的里里外外都检查一遍,
签约之前,把所有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室、车位、储物间等——的归属都写进合同里,
白纸黑字写清楚,免得日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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