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个男子趁女子醉酒,悄悄用自己手机改了她打车的目的地,把人带回自己住处。趁她昏沉无力,发生了关系,还全程拍了视频。第二天女子醒来后果断报警。法庭上,男子掏出视频理直气壮地说:“你们看,她明明是自愿的,还很享受!”拒不认罪。结果,二审法院一句话,让他彻底傻眼。
一、嘴上说“我送你”,实际改目的地直奔自己家
事情发生在2021年9月20日晚上。潘某某和陈女士,还有另外两个朋友甲、乙,一起在一家餐厅吃饭喝酒。几个人推杯换盏,聊得很开心,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1点半。
酒局散了,陈女士拿出手机叫了一辆车,准备回家。潘某某主动说:“我送你回去吧。”陈女士没有拒绝,两人一起上了车。
按常理,既然说好了送人回家,车子应该往陈女士住处开。可车开出去没多久,潘某某悄悄用自己的手机,把打车软件的目的地改了——不是去陈女士家,而是直奔他自己的住处。
车停在他家楼下。陈女士醉得路都走不稳,被潘某某连搀带拖弄进了屋。
趁她醉酒后昏沉无力、无法反抗的状态,潘某某与她发生了亲密关系。更过分的是,他居然全程拍下了视频。
第二天,陈女士醒来,发现自己光着身子躺在潘某某家里,立刻意识到发生了什么,果断报警。
警察到场,把潘某某带走。很快,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他提起了公诉。
二、法庭上掏出视频:“她是自愿的,很享受”
法庭上,出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
检察院认为:潘某某借送人回家之名,中途擅自改道,把人带到自己住处,利用被害人醉酒后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强行发生关系,这就是强奸。
潘某某却一口咬定: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他说了三点。第一,陈女士当晚的醉酒程度没那么深,她有反抗能力,但没有任何反抗,也没说过不愿意。第二,他在出租车上临时想回家,这是很正常的事,谁还没个临时起意?第三,也是他自认为最有力的“证据”——他拍了视频,视频里陈女士不仅愿意,还很“享受”。
他的结论是:这是一起两人“在房间内默契地、自然地发生的事”,不是什么犯罪。
三、法院:醉酒状态下没有“自愿”,拍视频反而暴露了预谋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潘某某的说法,判了他有期徒刑四年,同时把他被扣押的手机没收。
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怎么看的?我们先看法律。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其他手段”这四个字。不只是打骂才算强奸,利用妇女醉酒、熟睡等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下手,同样构成强奸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也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照样可以定罪。
二审法院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 陈女士喝到凌晨1点半,离场时说话都说不利索,走路不稳,上车后就昏睡过去了。
· 出租车司机作证:潘某某中途修改目的地,陈女士毫无反应;到了之后是被搀扶下车的。
· 这些情节足以认定:陈女士当时已经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一个连路都走不稳、被搀着才能下车的人,她有办法说“不”吗?她有办法推开对方吗?她连自己到了哪儿都不知道。
至于潘某某拿出的那段视频,法院认为:视频拍摄时陈女士仍在醉酒、意识模糊的状态下,她表现出的所谓“配合”,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真实同意。
法律上的同意,必须是清醒的、自愿的、明确的。一个醉到不省人事的人,没有能力给出有效同意。
而且,潘某某拍视频这件事本身,恰恰暴露了他的心态——他知道自己做的事见不得光,所以提前录下来当“护身符”。这不是清白的证明,这是预谋的证据。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某,四年刑期,一天不少。
结论:拍再多视频,也洗不白趁人之危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对方没喊、没跑、没挣扎,就是“愿意”。
法律可不看这个。人醉得连路都走不稳,不是不想反抗,是真的做不到。你利用她“做不到”的状态干了那事,那就是犯罪。拍一百个视频也洗不白。
这个案子也提醒所有人,尤其是女性朋友:喝酒量力而行,散局后尽量让信得过的朋友送到底,别让“热心”的陌生人有机可乘。至于那些动歪心思的人,也请记住——你以为拍视频能证明“自愿”,实际上那是给法官送上的铁证。
你觉得,醉酒状态下说“愿意”算数吗?如果一个人连自己家在哪儿都不知道,她还有能力说“不”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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