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单位行贿400万元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2026年《解释(二)》规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文认为,2019年单位行贿的裁判规则完备,不存在司法空白,2026年新规处罚更重,依法不得溯及适用。本案只能依据行为时法律认定为“情节严重”。
【正文】
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单位行贿400万元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2026年新解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本文认为:2019年单位行贿的裁判规则完备,不存在司法空白,2026年新解释处罚更重,依法不得溯及适用。本案只能依据行为时法律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一、问题缘起与实务核心争议
2026年5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该解释规定了单位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终结了长期以来重罪无细化标准的局面。
新规落地后,跨新旧法的一些未结案件,出现法律适用争议。其中,2019年案发、涉案金额400万元、截至2026年5月1日尚未审结的单位行贿案,实务形成两种对立裁判路径。
第一种意见:恪守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该观点认为,2024年刑法修法之前,单位行贿罪仅有单一量刑档次。依据2019年行为时有效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无论行贿数额多大,只能评价为“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本案应当在五年以下区间量刑。
第二种意见:新解释有溯及力,适用新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该观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以下简称《2001效力规定》)第二条,认为只要案件尚未审结,即可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据《解释(二)》新标准将本案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区间从重处罚。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刑事司法的底层法治问题:司法机关能否以事后修法、事后出新规的方式,加重评价、加重处罚行为时已有明确、统一、完备法律规则的过往行为。答案是否定的。
二、规范溯源:2019年行为时法律体系完整、无任何空白 (一)2019年刑法明文:单位行贿罪仅一档法定刑
在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前,《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只有情节严重一档法定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无论行贿数额400万元、800万元乃至上千万元,在当时的立法框架下,均只能归入“情节严重”范畴,量刑上限为五年有期徒刑。
(二)2019年司法解释:裁判标准清晰、全国统一
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据此足以确认:2019年行为人实施涉案行为时,法律依据充足、裁判规则成熟,不存在任何需要新规填补的司法空白。
三、新规解读:修法及《解释(二)》属于纯粹事后加重规范 (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量刑档次
2024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作出重大修改,增设加重法定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解释(二)》明确单位行贿升格处罚标准
2026年施行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情形):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 2. 情节特别严重(数额+情节):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具备五类严重情节之一。
本案涉案400万元,完全契合新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格要件,对应刑期三年至十年,相较于旧法五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处罚更重。
(三)新旧规范实质对比
旧法旧规(行为时):400万元 → 情节严重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新规(审判时):400万元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显而易见,适用新规审理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后加重处罚,完全违背刑法谦抑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四、溯及力规则精解:严格区分空白补缺与从旧兼从轻 (一)《刑法》第十二条:禁止事后重罚的规则
《刑法》第十二条明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事评价以行为时法律为准,新法重于旧法的,绝对禁止溯及适用。
该条款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杜绝司法机关以审判时的严苛新规,回溯惩罚公民过往的合法预期行为。
(二)《效力规定》适用逻辑
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规定确立了两个原则:
一是第二条的空白溯及:该条款仅适用于行为时无任何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无据可依的真实空白情形,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初衷绝非加重旧案责任。
二是第三条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已有司法解释的,必须适用旧解释;只有新规对行为人更有利时,才可例外从新。
(三)本案核心纠偏:不存在司法空白,不得适用新规
实务误区的根源,估计是将2024年刑法修正案增设的量刑档次,错误认定为2019年的司法空白。
2019年并非“无规则”,而是规则明确、司法稳定。后续修法增加量刑档次,是刑法调整,不是对解释漏洞的填补。
机械套用空白溯及规则升格量刑,是对司法解释溯及力体系的片面曲解与错位适用。
总之,综合立法沿革、司法解释原文、溯及力规则与实质量刑对比,本案结论明晚无误:
第一,2019年涉案行为裁判规则完备,不存在司法空白,不得适用《2001效力规定》第二条溯及新规;
第二,《解释(二)》对本案属于重大不利变更、实质性加重处罚,依法禁止溯及适用;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2019年《刑法》及《解释》,只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
《解释(二)》的出台,旨在规范未来增量案件的量刑统一,绝非授权司法机关回溯加重多年前的存量旧案。对于2019年这类规则清晰、预期稳定、评价明确的单位行贿旧案,必须坚守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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