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一句谁买单,兄弟反目命丧机井!”河南漯河,男子杨某与好友崔某聚餐饮酒后因结账生怨,乡间小路续饮时再起冲突,杨某失手将崔某推入无盖窨井致其溺亡,事后杨某虽下井施救未果,却掩盖井口、串供隐瞒,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不认定故意杀人及自首。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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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看似偶然的悲剧,始于一顿饭、一杯酒、一句赌气话,终于一口吞噬生命的农田窨井,也把两个家庭拖入了无法挽回的深渊。

事情要回溯到去年3月25日,地点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当天下午,当地男子杨某与同村好友崔某以及另外几位朋友相约,来到村里一家拉面馆吃晚饭、喝啤酒。

几人原本气氛还算融洽,酒过三巡,话题不知怎的转到了今天谁结账上面,杨某与崔某各执一词,谁都觉得不该全是自己掏钱,言语间渐渐带了刺,初次发生了不愉快的口角。

不过当时在场其他人打圆场,两人也就没再深究,草草结完账,一行人转场去了附近的KTV继续喝酒唱歌,把这茬暂时搁下了。

当晚10点左右,KTV出来,几个人仍觉得没喝尽兴,杨某主动提出再去便利店买几瓶啤酒,拉着崔某等人来到村子周边一条僻静的乡间小路上,索性坐在路边的石阶或土埽上接着喝。

酒精在血液里持续上涌,先前拉面馆里那笔结账恩怨又被崔某旧事重提,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呛了起来——崔某埋怨杨某小气斤斤计较,杨某回怼崔某自己没掏几个钱还好意思嚷嚷。

拌嘴迅速升温,崔某先站起身推了杨某肩膀一下,杨某也被激怒,二人扭打在一起,在窄窄的路沿边上互相推搡拉扯。

谁也没注意到——路边不足一米处,有一口农田灌溉用的窨井(机井),井口敞开、无护栏、无警示标识,黑黢黢像一张巨口。

由于深夜视线极差,加之两人都处于醉酒失控状态,在一次相互推搡中,杨某双手猛地向前一推想将崔某推开,崔某脚下正好踩空向后一仰,扑通一声——头朝下直直坠入了那口深井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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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窄、井水深,崔某落井后短暂扑腾了两下便没了动静,井下传来沉闷的水花声,杨某先是一愣,酒醒了大半,探头往黑洞洞的井里望,隐约看见崔某上半身已浸在水面以下。

杨某没有犹豫——或者说,本能压过了慌乱——他脱掉外衣,顺着井口跳了下去,双脚踩不到底,只能双臂扒住井壁,一手试图托住崔某往水面捞。

可那口机井少说七八米深,井筒直径仅够一个成年人勉强容身,杨某被卡在中间,使不上全力,崔某已失去意识,体重加上水的阻力让他根本没法独自将人托举上来。

杨某扒着湿滑井壁撑了好几分钟,双臂逐渐发酸发抖,再不上去自己也要被困死,恰巧此时,远处有两个骑电动车的路人经过,杨某扯着嗓子高声呼救,那两人停下来趴在井口向下查看情况。

杨某拼尽力气用双肘和双膝抵住井壁借力,在上面两人的拉拽下先被救出了井,他上岸后喘着粗气,第一时间和那两名路人商量怎么救人,但路人说要打电话报警叫消防,此时崔某已完全沉入水下再无动静。

杨某从井中被拉上来后,恐惧取代了理智,他看着黑漆漆的井口和旁边呆站的朋友,脑子里闪过的第一个念头不是马上报警等消防打捞,而是人是我推下去的,这事捅出去我要坐牢。

他低声嘱咐同行的两个朋友:赶紧找东西把井口盖上,今晚的事谁都别往外说,有人问崔某去哪了,就说早把他送回家了,于是同行者找来秸秆、木板和土块,将那口夺命的井仓促掩盖。

杨某回到家后,把身上沾了泥水和井垢的外套、鞋子换下,偷偷扔进了村外麦田的杂草丛里,毁灭潜在物证,第二天、第三天,他按嘱咐闭口不谈此事,对崔某家属人去哪了的追问也只含糊应付说喝完各回各家了,我没跟他一路。

纸终究包不住火!崔某失踪后其家属报了警,警方调取沿途监控、走访排查,迅速锁定杨某等人。

侦查初期,杨某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他前两次均避重就轻,声称不清楚崔某去向、自己早早就回家了,未如实交代推人入井及事后掩盖的关键事实。

直到警方出示同行人员的证言、监控轨迹及丢弃衣物的勘查结果,杨某才逐步如实供述全部经过。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杨某在应当预见农田边打斗可能发生人员坠井或磕碰伤亡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未加注意,失手将崔某推入窨井致其溺亡,行为触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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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杨某先行行为(推人入井)使崔某陷入高度危险状态,杨某依法负有救助义务;但其施救失败后掩盖井口、串供隐瞒、初期不如实供述,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上述事实,综合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关于定性——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关键看对结果的态度及先行行为后的客观表现,刑法上的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它发生,表现为无所谓、听之任之。

本案中,案发时杨某与崔某均处于醉酒状态,冲突地点为无照明的乡间小路且紧邻敞口机井,杨某主观上仅是想推开纠缠中的崔某。

杨某推搡时未预见路边有敞口深井,属于应当预见因疏忽而未预见——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更重要的是坠井后他立刻跳井施救并求助路人,这一积极救助行为直接否定了放任死亡的主观心态。

如果杨某见人落井后转身离开、佯装不知或阻止他人施救,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实务中,先前行轻微冲突致人陷入危险后是否积极施救,往往是两罪的分水岭。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实,杨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前两次传唤时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试图隐瞒推人入井及掩盖井口等关键情节,直至公安机关已掌握主要证据后才逐步交代。

故其依法不满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条件,辩护人所提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杨某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关于量刑。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案发后曾指使他人掩盖井口、串供、初期拒不如实供述,属酌定从重情节;但同时系酒后冲动互殴背景下引发、非预谋、当场施救、且认罪认罚,可在法定幅度内酌情裁量。

综上,依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顿酒、一句话、一念之差,一条命没了,一个人要坐六年牢,两个家庭支零破碎,农田机井敞口无栏是隐患,但比井更深的,是失控的脾气与事后的怯懦。

愿各位读者牢记:动手推搡有风险,酒桌争执宜止步;出事后第一时间救人报警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掩盖与逃避,只会让刑罚更重。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