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日常驾驶中你可能完全不会留意——直到某个瞬间,脑子突然被一个念头戳了一下。你正开在回家的路上,红灯前被后车跟得有点紧。你习惯性地看了一眼仪表盘,好像前几天闪过一个奇怪的提示灯?关于车尾的,但具体是什么来着。想起来了,高位刹车灯不亮了。开了这么多年车,一路都有两盏主刹车灯正常干活,少一盏额外的灯,能有多大差别?答案其实比很多人想象的要明确得多——从法律角度讲,这事还真不小。

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说法,“所有在1985年9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乘用车,必须标配中央高位刹车灯”。这正是联邦法规对汽车制造商提出的硬性要求。但有意思的是,联邦法规管的是“造车”和“卖车”的环节,车一旦上了路,灯亮不亮,就变成了各个州自己的事。大多数州都明确了一点:如果车辆出厂时就配有第三刹车灯,那么它必须保持正常工作并且合规。简单直白地说,结论就是:得修,或者直接换。即便是简单换一个灯泡,随着修车费用日益升高,也可能比想象中更加肉疼。但无论如何,当那盏高位制动灯决定罢工时,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又该怎么处理,值得仔细拆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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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州之间,规则和执法尺度实际差异相当明显。在弗吉尼亚州注册的车辆,法律要求第三刹车灯必须安装在尽可能靠近车辆垂直中心线的位置,必须符合美国交通部的标准,并且只能随制动灯和危险警示灯同时激活。但更有意思的一条是,警方不能仅仅因为违反这一项规定就拦停车辆——如果警察真的单凭这个理由拦了你,所取得的任何证据在法庭上都不具备可采性。而到了得克萨斯州,情况完全不同。一盏损坏的第三刹车灯,完全可以构成交通截停的合法理由。尽管部分法律主张声称该州只要求两盏主刹车灯正常工作即可,但一些得克萨斯州的法院已经支持过针对中央高位刹车灯不亮而实施的截停。实践中,尤其是在酒驾执法期间,警察确实会、也完全可能因为高位刹车灯坏了就把你拦下来,正如得克萨斯州县检察官协会说明的那样。加州自1987年起就开始对辅助灯具执行联邦制动灯合规标准,但它并没有强制的年度车辆检验制度——执法完全依赖警官的自由裁量,一盏不亮的高位刹车灯足以让你吃上一张整改罚单。而在宾夕法尼亚州,年度安全检验是强制性的,只要车辆出厂时配有第三刹车灯,它坏了就直接意味着检验不通过。

正如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所界定的,“联邦安全标准监管的是新机动车的制造和销售”,而不是车子售出之后发生的事情。灯坏了,怎么办,说到底是你和你的州之间的事。美国并非每个州都要求车辆进行年度检验,这就导致刹车灯合规执法的宽严程度,完全取决于你住在哪里。坏了一盏高位刹车灯,在有的地方可能几乎没人管,在另一些地方却足够让你被警察盯上、吃罚单甚至验车被拒。该修还是该换,答案从来没有变过——那就是尽早动手,哪怕只是为了省去那些说不清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