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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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实务中,当事人有时候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夫妻一方单方签字、单方用于投资经营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配偶因未签字、未参与经营,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一方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哪种情况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案例库《陈某芬诉罗某、何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琴尚欠陈某芬的800万元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借款发生时,何某琴与罗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借款协议及借条均由何某琴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借款800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何某琴很早就从事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工作,赚的钱也用于买房子等家庭生活开支。何某琴向陈某芬所借款项虽用于赚取利差的经营投资,但其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大部分费用,依靠该经营收入。相应地,罗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儿留学、买房子等家庭大额开销,故可以认定何某琴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本案事实、证据,法院依法认定,陈某芬的再审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二审以陈某芬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陈某芬要求罗某共同还款的请求未予以支持,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观点简析】

1. 本案核心裁判法理:收益共享即债务共担

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及本案再审观点:夫妻债务认定核心看收益归属,而非签字主体、资金流向。单方负债投资经营,经营利润、分红收益直接支撑家庭大额资产购置、子女高端教育、家庭日常高额开销,配偶实质共享经营收益;权利义务对等,享受经营红利,就需对应承担经营负债,突破“未签字即无责”片面认知。

2. 债权人举证要点

证明婚内单方借款虽用于企业、股权投资经营,但经营收益转入家庭账户、购置婚内房产豪车、支付大额家庭教育、生活开支等,即可锁定共同债务。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经营负债违约,债权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其经营收益流水,如发现用于购置家庭资产、子女开支的,可援引本案判例追责配偶还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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