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6日11时,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新村派出所刑警中队(部分大的派出所设有刑警中队)接到时年45岁的五一路某品牌服装店男店主祝某某的报案称:其外甥——时年38岁的云南某花卉产业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某在9月25日晚没有按照约定来服装店值夜班,9月26日上午张某某的单位也打电话给他询问张某某为何没有去上班,手机也处在关机状态,家人四处寻找半个人影都没找到,希望派出所帮忙寻找。

新村派出所所长凭借直觉意识到这不是普通的人口失踪,所以没有像往常那样要求家属在48小时后报失踪,而是立即在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给五华分局刑警大队。分局刑警大队立即派出重案二中队由副大队长带队赶到新村派出所,协助派出所的刑警中队共同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一整天的走访调查,警方初步掌握以下情况:

1、失踪人张某某平时白天在花卉产业有限公司当驾驶员,其驾驶的是一辆墨绿色三菱V32型吉普,车牌为“云A·62774”,因为要接送领导上下班所以公司同意他将吉普车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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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V32型吉普

2、张某某和家人相处和睦,和单位同事关系良好,没有个人恩怨,也没有债务纠纷。

3、从一个星期前开始,张某某应舅舅祝某某的请求,利用下班时间在每晚21时至次日8时在祝某某的服装店值夜班,其实就是在店里睡觉。

4、张某某驾驶的吉普车也同时失踪。

9月27日晚,第一次案情分析会在五华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的主持下在新村派出所召开,会上大家一致认定张某某的失踪是一起人车失踪案,决定正式立案侦查,具体由五华分局刑警大队负责组建工作组,从张某某的生活规律、交往人员、通讯记录、经济收入和亲属关系等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并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对祝某某的服装店进行现场勘察;

2、对张某某从春城路某号的家到祝某某服装店之间可能走的行车路线进行全面走访调查;

3、在张某某行车路线附近的所有停车场和可能停车的地点进行调查;

4、对张某某的关系人二百余人进行逐一调查访问;

5、对案发当晚前后一周内的全市所有出城路口检查站、收费站的录像进行查询;

6、对张某某的所有银行卡卡号进行查询和监控;

7、向全省发出协查通报寻找张某某的下落。

然而,追查了将近三个月,一点线索都没有。于是工作组判断张某某很可能已经遇害,其驾驶的三菱吉普车应该已经被劫走,按照公安部“侦破系列杀人案件工作机制”的要求对劫车杀人案进行梳理,从中发现可以串并案的线索。

12月14日21时左右,五华分局莲华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时年32岁的贵州毕节长春堡镇人陈某被杀,其所乘骑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和一部摩托罗拉V66型手机被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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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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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罗拉V66型手机

五华分局刑警大队迅速组织专案组对此案开展侦办,并迅速通过锁定陈某手机的通话记录,于12月19日在昆明市北站珍琪旅社抓获了时年27岁的犯罪嫌疑人——贵州兴义市人赵某某,在康利旅社抓获了时年25岁的犯罪嫌疑人——四川绵阳市人邓某某。经连夜突审,两人招供他们合伙在12月14日抢劫并杀害了非法运营的“黑摩的哥”陈某,抢了他的手机和摩托车。

根据串并案的工作要求,9.26案工作组继续对赵某某和邓某某实施深挖细查,通过强大的政治思想攻势,在说服教育和法律感召下,在押中的赵某某在12月30日交代了一个重大案情:自己曾在2003年9月伙同邬某某和一个绰号“饶剑”的人冒充警察抢劫了一辆三菱吉普车,将驾驶员杀害后抛尸在贵州省威宁县的一座小煤窑内。

与此同时,经官渡分局确认,时年20岁的重庆垫江县人邬某某因为吸毒,正在重庆市劳教所羁押,经联系重庆市劳教所对邬某某进行提讯,他交代了2003年9月在昆明市昆都娱乐城附近与赵某某和“饶剑”合伙冒充警察抢劫了一辆三菱吉普车、杀死驾驶员并抛尸小煤窑的案件。

至此,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随即,昆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刑警支队、五华分局和官渡分局刑警大队的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串并案分析,成立9.26案专案组开展侦查。

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赶往重庆提审邬某某并将其押解回昆明;另一路提审赵某某,弄清“饶剑”的情况。

被押解回昆明后,邬某某交代说“饶剑”有个发小在云南省体委某食堂当临时工,但不知道叫什么,不过他见过那人,可以认出来。于是,专案组立即联系云南省体委保卫处,将体委职工食堂所有临时工的照片全部弄到后让邬某某进行辨认,邬某某在一堆照片中认出一贵州省威宁县的临时工就是“饶剑”的发小,他们说话时操的就是威宁口音。

另一边,技术部门通过调取“饶剑”的通话记录,发现他的手机和威宁县的几个手机号和固定电话号联系频繁,因此认定“饶剑”籍贯就是威宁县,于是在2004年1月8日派出抓捕小组带着邬某某和赵某某前往威宁县,抓捕“饶剑”的同时寻找失踪的张某某下落。

在威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协助下,抓捕小组在1月8日上午锁定了一个和“饶剑”通话频繁的“小灵通”手机的机主,经询问该机主回忆一个姓聂的当地男青年曾使用号码为13888050XXX的手机号和他通过电话,侦查员大喜,因为这个号码就是技术部门掌握的“饶剑”手机号码,根据此人描述的聂某的体貌特征,和“饶剑”高度吻合。

在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协助下,以给车办牌为由将时年23岁的聂某骗到交警大队,由抓捕组在交警大队门口把聂某抓获,当场从他身上搜出两把三菱吉普车的钥匙,照片发回昆明经张某某的亲属和同事辨认,确定是张某某的车钥匙。

经就地突审,聂某对伙同邬某某和赵某某在9月26日抢劫张某某的吉普车、杀害张某某并抛尸煤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4年1月10日,在聂某的指认下,侦查员找到了抛尸的煤窑并将张某某的尸体起出。1月11日带着聂某、邬某某、赵某某回到昆明。

聂某交代:他在2003年8月在昆明北站认识了邬某某、赵某某以及杨某某等人,臭味相投之下纠集成团伙,在9月初准备了军警制服、自制手枪、电警棍、手铐、假的军车和警车牌照等作案工具,于某在昆明北站一带抢劫贩卖零包的毒贩子身上的毒品和毒资,然而因为这些毒贩都是亡命徒,身上都有家伙事且对军警高度警惕,所以一直没能得逞。

9月26日晚,聂某、邬某某、赵某某三人商议改抢高档机动车,于是三人身穿警察制服在五一路国防医院门口以检查毒品为由首先拦停了一辆丰田IC80“陆地巡洋舰”吉普车,但一看车上坐着四个彪形大汉而不敢动手,装模做样的检查一番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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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IC80“陆地巡洋舰”吉普车

不久,张某某驾驶的三菱吉普车被他们拦下,邬某某和赵某某假装搜查,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冒充毒品的绿豆糕放在车后座上,声称搜查到了毒品,以要将张某某带往缉毒大队审查为由将张某某戴上手铐,由聂某驾车行至海埂十里长街路边后给吉普车换上“戍G32006”的军车牌照,聂某和邬某某换上军服,将张某某手脚捆绑后放在后排座位上,并在宣威至威宁的途中由邬某某用胶带纸将张某某捂死。

到了威宁后,他们将张某某的尸体抛入一个有透水的废弃小煤窑并用松枝掩盖后驾车逃窜到了六盘水市,将张某某的摩托罗拉V66手机以1250元销赃。

9月27日,他们驾车到了垫江县,在垫江胜利汽修厂将吉普车喷涂成了军绿色伪装成军车,然后三人又驾车来到纂江县准备冒充军警实施新的劫车犯罪,但因为拦下的一辆“大切诺基”吉普车上足足有五个男子,他们不敢动手。于是就地分道扬镳,邬某某和赵某某各回各家,而聂某独自开车在11月初返回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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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切诺基”吉普车

通过深挖余罪,聂某、邬某某和赵某某又供出了一个长期在昆明市西郊针对非法运营的两轮摩托车“黑摩的哥”进行抢劫的犯罪团伙和一个长期在昆明市东郊冒充军警针对“零包”贩毒人员和发廊小姐进行抢劫的犯罪团伙,总共抓获团伙成员十二名,追回被劫摩托车九辆——

至此,9.26劫车杀人案历时102天侦办告破,9.26专案组全体成员被记集体三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