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遇害案的二审要开庭了,案件不复杂,被告梁某滢平时就有在小区里无故敲门骚扰别人的毛病,警察都管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发那天中午,她又跑到受害者王某雅家门口敲门,还在人家门外吐痰。女孩通过猫眼看到后,让妈妈叫了保安来赶人。

保安到了之后,女孩打开门质问凶手,两人吵了起来。结果凶手直接掏出随身带的刀,对着女孩的胸口、头脸连捅带划。

女孩随手拿了个摆件反击,但保安没拉住,最后女孩重伤倒地,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是判了她构成故意杀人,因为梁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害人的家属不认可该量刑,要求检察院抗诉,希望能从重改判、为女儿讨回公道,检察院最后是驳回了被害人的抗诉申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而被告这边是提了上诉,这个是重刑犯常规的做法,因为有上诉不加刑的保护。她给出的理由是三点,“正当防卫、受害者先动手、构成自首”。

因为这三个抗辩在一审时就全部审查,全部驳回,如果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应该只是把一审被驳回的诉求,原样再上诉一遍。

二审法院也会再次逐一审查已经在一审审理过的事实和证据。

翻盘的机会大吗?

应该不大,除非,被告提供了在一审没能提交的证据,如邻居监控拍下的原告先动手袭击的视频,推翻了保安及及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词。

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二审很大概率会维持一审的认定及判决。

我尝试从被告的角度理一下,她这次出庭可能的辩护方向:

关于是否构成自首,结合该案就是两个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小区保安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另一保安在梁某滢离开现场回家途中全程跟随直至民警到达,梁某滢客观上不具备逃离条件,这也是一审时法院不认同其构成自动投案的核心理由。

该争议点会是辩方二审主要辩护方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会主张自己作案后没有逃离,自行返回住所等候民警到场,主观无抗拒抓捕意图,保安跟随并未对其形成实质人身约束,应当认定属于自动投案。

这一点上的辩护空间还是有的,就看检方如何对应,及法官的采信。

同时,要构成自首,需要同时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缺一不可。即便二审认可其属于自动投案,仍需审查是否满足如实供述

而看通报的有词是“且归案后否认犯罪”,因为你我都没看过卷宗,被告是“否认我没杀她”,还是只说“她先动的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里有区别,不能都等同认为被告是对犯罪事实的否定。

如果是后者,是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法律允许嫌疑人对定性进行辩护,这种情况下,依然可以认定为自首。

但个人理解,这个应该在一审就已经有证据固定且审理查明了。

我们再来说被害人二审提出要重做司法鉴定,个人理解二审大概率会维持原鉴定意见。

新闻的披露有两个细节,早案发的半年前被告就有敲门滋扰其他住户的行为,当时有民警出警记录证实;案发前4个月被告老爸就拨打过120,有电话录音证明被告存在精神异常。

该两类客观原始记录,在法官审查鉴定意见时权重很高。

能够佐证其精神障碍并非案发后为规避重刑刻意编造,是家属、物业、警方案发前就已发现、处置过的长期客观状态,夯实了一审司法鉴定的医学基础。

二审的结果,我的预判是大概率会维持原判。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