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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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行政维权实务中,经常会有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拆迁安置补偿争议的情形。

那么,对行政机关信访形式处理安置补偿有争议,能否行政诉讼?

最高院入库案例《陈某永诉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中明确: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主张安置补偿利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认定当事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的《六圩社区板立三队生活安置用地分配方案公示》未将其列为被安置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继而向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提出异议,其实质是请求确认安置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利益。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涉案信访答复意见明确认定再审申请人已被录用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就此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外,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再审申请人撤回了前诉再审申请,现一、二审裁判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本案起诉,处理方式欠妥,应予纠正。

【裁判观点简析】

1. 核心裁判法理:区分程序性信访与实体履职行为

结合《行诉法解释》第一条及本案裁判观点:普通信访疏导、答疑、程序性流转文书,未改动公民实体权利,法定不可诉;行政机关借信访流程,替代正式行政履职文书,直接认定安置资格、驳回补偿诉求、终局处置实体争议,属于变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质是外部行政履职行为,依法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可诉核心判定标准:是否产生实际权利影响

最高法本案划定核心边界:案涉信访答复直接否定拆迁安置主体资格、永久阻断补偿申领路径、减损群众财产权益,对当事人安置补偿权利产生终局、负面实际影响;区别于单纯信访沟通、政策告知,满足行政可诉行为核心要件,法院必须立案实体审理。

3. 行政机关规避司法审查裁判观点驳回

本案直击行政机关常见程序漏洞:行政机关刻意规避法定补偿审批、送达、诉讼期限规则,用信访文书替代正式安置补偿决定书,意图利用信访不可诉规则脱离司法监督。最高法明确禁止该类程序规避行为,实质处置补偿争议的文书,不以文书名称界定可诉性。

4. 两类信访行为一表分清

不可诉信访行为:政策解读、流程告知、信访转办、情绪疏导,无实体权利处分;

可诉信访行为:答复直接确认补偿资格、驳回安置申请、定格补偿结果、终结履职流程,本案属于后者。

周军律师提醒,被征收人维权收到安置补偿类信访驳回文书,应第一时间留存书面答复原件、征地权属、安置资格证据,有争议可提起行政诉讼并援引本案判例,主张文书实质处分实体权益、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突破法院驳回起诉障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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