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听证会3

申请人康强听证陈述书(最终完整整合版)

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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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2026)鄂01民再175号

原审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

申请人:康强

第一部分:开场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核心意义

审判长、各位法官:

我叫康强。我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的校友。我今年六十六岁,头发都白了。

我毕业后,第一个工作单位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第二个工作单位是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第三个工作单位是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我在武汉大学三个单位工作过。我不是外人,我是武汉大学的老职工、老校友,我是业主单位的工作人员,我是老业主。

今天,我要站在这里,向法庭陈述一个荒唐的事情:一个业主请来看门的保安,把业主打了。打完以后,做伪证诬陷业主。法院还判业主败诉。

本案原审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是(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是2025年的案子,不是2024年的。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康强败诉。康强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院受理,再审案号为(2026)鄂01民再175号。

本案不是一个小案子。本案已经进入了中央维稳办,惊动了湖北省办公厅,惊动了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这件事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门禁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

本案的核心意义,是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门卫程序规范化。保安是服务的,不是打人的。保安没有执法权,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法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本案就是要通过这一个案子,让每一个保安都知道:你没有权利强制驱离任何人,你只能劝,劝不动就报警。让每一个单位都知道:外聘的物业公司,不能超越业主单位,自行认定证件的合法性。

以下是我的完整陈述。

第二部分:康强是合法进入——珞珈直通车是合法证件,经党委讨论通过

康强的珞珈直通车,是经过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党委讨论通过的。根据武汉大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党委会负责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康强返校一事,经过了党委讨论通过,这是合法合规的。

具体是院办主任张教授同意了的。张主任亲自督办这个事情。张主任安排了他手下的工作人员付杰老师具体接待。

康强持有的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官方授权的合法通行证。这是合法证件,不是非法证件。

2025年3月7日,康强持有珞珈直通车通行证,前往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大楼,找办公室主任张主任。

康强进入门禁时,保安秦汉良查看了康强的通行证,主动使用遥控器开启道闸,放行康强进入。康强是经党委讨论通过进入的,是经张主任同意进入的,是经付杰老师接待进入的,是保安主动放行进入的。康强是合法进入的,不是强行闯入。

康强是到计算机学院办公室找张主任,送福字。康强写了一些书法,毛笔字福字,送给计算机学院。康强各个单位都送,在食堂也送,熟人教授院长都送,校长也送。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3月7日以后,康强又写了一个珞珈直通车,付杰老师亲自接待了康强。在那个计算机学院大门大厅里面,付杰老师接待了康强,还让康强在大厅里拍了照。付杰老师说:可以从一楼走过去,从一楼走到后面,上二楼到办公室。付杰老师还要带康强到每一层楼、每一个教研室去参观,参观新的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这是母校对校友的欢迎。

第三部分:保安把业主打了——强制驱离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保安没有这个权力

康强进入大楼后,东吴物业公司负责清洁的吕经理出现,说康强是“神经病”,要求康强“强制出去”。吕经理指使保安秦汉良,又打电话叫来保安杨国忠,对康强实施强制驱离。在驱离过程中,保安辱骂康强“神经病”,说“老子在外面打死你”。保安把康强打出去了。

这里我要重点说明:强制驱离,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保安没有这个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强制驱离、强制拘留、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这是宪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宪法没有赋予保安强制驱离的权利。任何法律都不能赋予保安这个权利。任何法院的判决都不能赋予保安这个权利。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也就是说,保安遇到他认为的“问题”,唯一合法的做法是劝离。如果劝不动,只能报警,由警察来处理。保安没有权力自己动手强制驱离任何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本案中,保安没有“劝”,直接“强制驱离”。保安辱骂康强“神经病”,说“老子在外面打死你”。这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这是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保安把业主打了。保安是业主请来看门的,保安把业主打了。这是到哪里去讲理?

第四部分:东吴物业用伪造的雷军班证件,去打掉康强的合法珞珈直通车证件——这是做伪证

东吴物业公司为了打赢官司,做了一件最荒唐的事情:用一个伪造的雷军班授课证件,去打掉康强的合法珞珈直通车证件。

康强与雷军班没有任何关系。康强从来没有到雷军班授课。康强连雷军班在哪里都不知道。康强从来没有申请过雷军班。康强从来没有被雷军班邀请过。康强是到计算机学院办公室找张主任,送福字。雷军班与这些事情没有任何关系。一点关系都没有。

东吴物业公司自己打印一张纸,自己盖个章,说康强“到雷军班授课”,说康强“持有雷军班非法证件”。这是凭空捏造,这是伪造公文、伪造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吴物业伪造“雷军班授课证件”,已经涉嫌伪造证件罪。

东吴物业用伪造的雷军班授课证件,去打掉康强的珞珈直通车的合法证件。这就是做伪证。用一个假的东西,去否定一个真的东西。用一个伪造的证件,去打掉一个合法的证件。

康强是到院办找张主任,与雷军班没有任何关系。东吴物业非要把雷军班拉进来,这是毫无关联性的伪证。这是对法庭的愚弄,是对法律的嘲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吴物业伪造雷军班证件,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予以罚款、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东吴物业的律师和从苏州来的经理在法庭上作伪证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律师,还有从苏州来的那个经理,在法庭上公然作伪证。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不是破坏法律。律师的职责是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不是帮助当事人掩盖事实。东吴物业公司的律师,在法庭上提交了伪证,用伪证来支持东吴物业的主张。律师明知这些证据是假的,明知这些证据是东吴物业自己打印、自己盖章的,明知康强与雷军班没有任何关系,但仍然在法庭上出示这些伪证,仍然用这些伪证来攻击康强。这是律师作伪证。这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公然蔑视。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总部在苏州。他们专门从苏州派了一个经理到武汉来参加庭审。这个经理在法庭上作伪证,说康强“强行闯入”,说康强“持有非法证件”,说康强“到雷军班授课”。这个经理知道这些不是事实。他知道康强是保安主动放行的。他知道康强的通行证是官方授权的。他知道康强从来没有去过雷军班。但他还是在法庭上说了谎。这是经理作伪证。这是公司代表对法庭的公然欺骗。

律师懂法,经理代表公司也懂法。他们知道在法庭上不能说谎。他们知道作伪证是违法的。他们知道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们还是做了。为什么?因为他们以为可以蒙混过关。因为他们以为法院不会追究。因为他们以为作伪证没有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本案是民事诉讼,但律师和经理在法庭上作伪证,同样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康强请求法庭:将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律师,以及从苏州来的那个经理,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行为,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部分:秦汉良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骗子骗到派出所,还进了政府文件

保安秦汉良在珞珈山派出所反复强调:“我是国防部的,我有司法豁免权,我单位是保密的。我的身份证不能提供,我是国防部中央军委的,有司法豁免权,不能给你立案,不能给你询问。”

更荒唐的是:珞珈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竟然用白色涂改液把秦汉良的身份证号码给涂了。不留身份证号码。一个正规的派出所,怎么能用涂改液涂改身份证?身份证号码是国家法定信息,怎么能随意涂掉?这是在帮骗子掩盖身份!

秦汉良的谎言,竟然被派出所相信了。不仅相信了,还写进了政府文件。政府文件上写着:秦汉良是国防部、中央军委的工作人员。一个保安,到派出所说自己是国防部的,派出所就信了。派出所不仅信了,还涂改了他的身份证。派出所不仅涂改了身份证,还写进了政府文件。这是派出所被骗子骗了。这是政府文件被骗子利用了。

3月7号以后,秦汉良就跳槽了。从东吴服务产业集团,跳槽到洪山保安公司去了。

请问:一个国防部、中央军委的工作人员,怎么会在一个外聘物业公司当保安?一个国防部、中央军委的工作人员,怎么会跳槽到洪山保安公司?

更关键的是:秦汉良的直属上级是武汉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秦汉良属于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单位。国防部和中央军委的工作人员,怎么会归武汉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管?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这个谣言不攻而破。这个骗子不攻而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秦汉良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已经涉嫌招摇撞骗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康强请求法庭:将保安秦汉良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珞珈山派出所工作人员用白色涂改液涂改秦汉良身份证号码的行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部分:秦汉良要求康强作伪证——罪上加罪

2024年8月份,地点在洪山宝通寺那边,道根和尚庙旁边。从那个洪山宝塔下面下来。康强在那里磨毛笔尖,磨毛笔尖的时候,遇到了保安秦汉良。

秦汉良看到康强,就对康强说:“你要作证,说你是尾随学生进入的。不要说保安用遥控器打开门禁放你进去的。”

秦汉良要求康强作伪证!要求原告作伪证!要求康强在法庭上说谎!说自己是尾随学生进入的,不要说是保安用遥控器开门放行的。

这是什么行为?保安自己做了伪证,诬陷康强“强行闯入”。保安知道如果康强说出真相——是保安主动放行的——他的伪证就站不住脚。所以保安要求康强也作伪证,帮他把谎言圆上。

你打了业主。你还要业主帮你圆谎。你做了伪证。你还要原告帮你作伪证。你在法庭上撒谎。你还要受害者也在法庭上撒谎。

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这是对康强的人格侮辱。

康强没有答应。康强拒绝了。康强坚持要说真相:是保安主动用遥控器开门放我进去的。因为法律面前,不能说谎。法庭之上,不能作伪证。

康强请求法庭:将保安秦汉良要求原告作伪证的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部分:东吴物业的保安没有制服、没有工号、没有执法记录仪——这是公开毁灭犯罪证据,罪加一等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保安要有制服,要有工号,要有监控记录。这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保安秦汉良、杨国忠:没有工作制服,没有工号,没有执法记录仪。

他们为什么没有制服?因为穿了制服,出了事就能找到人。他们不愿意被找到。

他们为什么没有工号?因为有了工号,就能追查到具体责任人。他们不愿意被追查。

他们为什么没有记录仪?因为有了记录仪,他们的违法行为就会被拍下来。他们不愿意留下证据。

没有制服、没有工号、没有记录仪,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打了人,你找不到是谁打的。做了坏事,没有任何证据。犯了罪,可以逍遥法外。

这是故意的。这是有预谋的。这是为了毁灭犯罪证据。

没有声音,没有视频,什么都没有。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保安是如何放行的、康强是如何进入的、保安是如何辱骂和驱离的——没有任何影像记录可以证明。谁造成的?东吴物业公司造成的。他们有法定义务留存监控录像,他们没有做到。他们有责任配备工作记录仪,他们没有配备。

这不是疏忽,这是故意毁灭证据。他们知道如果留下了视频和声音,他们的犯罪行为就藏不住了。所以他们选择不留证据。所以他们选择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东吴物业公司作为专业保安服务单位,有法定义务留存监控影像资料。他们故意不配备记录设备,故意不留存监控录像,导致关键证据灭失。这已经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吴物业公司毁灭重要证据,应当予以罚款、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物业公司控制监控录像,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应当认定康强的主张成立。武昌法院没有这样做,本身就是错误。

打人,是一罪。做伪证,是二罪。毁灭证据,是三罪。要求原告作伪证,是四罪。冒充国防部人员,是五罪。东吴物业公司五罪俱全。这是罪加一等,罪加二等,罪加三等,罪加四等,罪加五等。

第九部分:东吴物业公司做了七八个伪证——完整清单

东吴物业公司为了打赢官司,做了七八个伪证:

伪证一:康强“强行闯入封闭区域”

事实:保安秦汉良主动用遥控器放行康强进入,不是康强强行闯入。保安放行在前,康强进入在后。如果是强行闯入,保安为什么要放行?这个伪证在逻辑上根本说不通。

伪证二:康强“持有非法证件”

事实:康强持有的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官方授权的“珞珈直通车”通行证,是经党委讨论通过、张主任同意、付杰老师接待的合法证件。东吴物业公司是外包单位,是搞清洁、搞门房的,他有什么权力认定武汉大学的通行证非法?这个权力只属于武汉大学保卫部。东吴物业公司自己打印一张纸,盖上自己的公章,就说康强的通行证“非法”。这个公章不代表国防部,不代表中央军委,不代表武汉大学保卫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伪证三:康强“到雷军班授课”

事实:康强从来没有到雷军班授课,连雷军班在哪里都不知道。东吴物业用伪造的雷军班授课证件,去打掉康强的合法珞珈直通车证件。这是最荒唐的伪证。

伪证四:康强“持有雷军班非法证件”

事实:康强根本就没有去雷军班,哪来的雷军班证件?这是凭空捏造。

伪证五:保安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人员

保安秦汉良在派出所说自己是国防部的,有司法豁免权。派出所用涂改液涂掉他的身份证号码,还写进了政府文件。这是招摇撞骗。

伪证六:康强“屡次闯入”

事实:康强只进入过两次,都是合法进入。3月7日是第一次,保安主动放行。3月7日之后,付杰老师邀请康强返回母校,康强再次合法进入,付杰老师接待,保卫科长陪同。除此之外,康强从未闯入。

伪证七:秦汉良要求康强作伪证

2024年8月,在洪山宝塔下面,秦汉良要求康强说自己是尾随学生进入的,不要说是保安放行的。

伪证八:其他伪造材料

东吴物业公司自己打印、自己盖章的各种“认定文件”。

做一个伪证,已经是严重的违法。做七八个伪证,这是严重的犯罪。这是对司法公正的系统性破坏。

第十部分: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的错误判决

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存在以下严重错误:

错误一: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强行判决

法院没有查清康强是否持有合法通行证,没有查清保安是否主动放行,没有查清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认定证件非法,没有查清保安是否有权强制驱离,没有调取监控录像。

错误二:不对伪证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方提交了七八个伪证,康强提出异议,法院不予理睬,直接采信。这是程序违法。

错误三:不排除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方提交的“政府文件”是康强先在空白纸上签名、事后填写内容形成的,是非法证据。法院应当排除,但没有排除。这是程序违法。

错误四:拒绝调取关键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康强提前二十天提交证据调查清单,要求法院调取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法院拒不调查。这是程序违法。

错误五: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康强申请王奎法官回避。王奎法官收到回避申请后,没有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没有给任何书面文书,只是口头说“院长让办的”。这是程序违法。

错误六:擅自篡改康强的法律文书

康强提交再审申请书后,法院工作人员擅自将“再审申请书”改为“上诉状”。再审申请和上诉状性质完全不同。法院无权擅自修改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这是严重程序违法。康强已就此向湖北省公安厅报案。

错误七:不适用证明妨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物业公司有法定义务留存监控录像,但拒不提供。法院应当作出对物业公司不利的推定,但没有作出。这是程序违法。

错误八:把保安打业主合法化

武昌法院判康强败诉,等于把保安打业主、保安强制驱离业主、保安做伪证这些违法行为,合法化了、规范化、法律化了。这是极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强制驱离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武昌法院的判决,赋予了保安宪法没有赋予的权力。武昌法院违反了宪法。

第十一部分:本案的社会意义——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门卫程序规范化

本案不是康强针对东吴物业公司某个保安个人的纠纷。本案的意义远远超出了个人纠纷的范畴。

康强在维权过程中,向湖北省信访局反映了机关事业单位门卫、门禁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湖北省信访局高度重视,专门发函到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主任张奎专门给康强看了信封。省信访办已经转了信访件到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收到了。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和湖北省信访局支持康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门卫、门禁程序规范化。湖北省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这件事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进行规范化管理。省里面都有这个意识。

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专门出具了书面公文,明确告知康强: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份公文上盖有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的公章,是武汉大学作为母校对校友的正式指引。

康强坚持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自己一个人。康强是为了推动制度规范化。让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都知道:你是来服务的,不是来打人的。让每一个保安都知道:你没有执法权,你只能劝,不能强制驱离。让每一个单位都知道:外聘的物业公司,不能超越业主单位,自行认定证件的合法性。让每一个持有合法证件的公民,都不会成为下一个康强。

第十二部分:完整的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申请人康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

请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民事判决。

请求二:判令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罚款10万元

请求判令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因其保安打人、做七八个伪证、冒充国防部人员、要求原告作伪证、毁灭证据等恶劣行为,向康强支付惩罚性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请求三:认定东吴物业用伪造的雷军班证件打掉合法珞珈直通车证件的行为是伪证

请求认定东吴物业公司伪造“雷军班授课证件”的行为,属于伪造证件、做伪证,依法予以排除。

请求四:将东吴物业公司的律师和从苏州来的经理作伪证的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请求将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律师,以及从苏州来的那个经理,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行为,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请求五:将保安秦汉良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的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请求将保安秦汉良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请求六:将保安秦汉良要求原告作伪证的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请求将保安秦汉良要求康强作伪证的行为,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请求七:将派出所用涂改液涂改身份证号码的行为移交处理

请求将珞珈山派出所工作人员用白色涂改液涂改秦汉良身份证号码的行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请求八:认定东吴物业毁灭证据的行为违法,罪加一等

请求认定东吴物业公司保安没有制服、没有工号、没有执法记录仪,故意毁灭现场证据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依法予以认定并移送处理。

请求九:认定东吴物业七八个伪证并予排除

请求认定东吴物业公司提交的所有伪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请求十:认定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请求认定原审法院存在以下程序违法行为:

1. 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2. 拒绝调取关键证据

3. 不对伪证进行质证

4. 不排除非法证据

5. 不适用证明妨碍规则

6. 擅自篡改法律文书

7. 用伪证判案

请求十一:认定原审判决违反宪法

请求认定原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请求十二:指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武昌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或由贵院直接改判。

第十三部分:完整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强制驱离、强制拘留、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这是宪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宪法没有赋予保安强制驱离的权利。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

物业公司有法定义务留存监控录像。拒不提供,属于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本案保安无制服、无工号、无记录仪,严重违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保安只能劝,劝不动要报警。不能自己动手强制驱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本案保安强制驱离、死亡威胁,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王奎法官未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未给书面文书,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康强提前二十天提交证据调查清单,法院拒不调查,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法院不对伪证进行质证,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吴物业公司伪造七八个伪证,毁灭重要证据,应当予以罚款、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秦汉良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已经涉嫌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吴物业伪造“雷军班授课证件”,已经涉嫌伪造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本案是民事诉讼,但律师和经理在法庭上作伪证,同样涉嫌妨碍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东吴物业公司故意不配备记录设备,故意不留存监控录像,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物业公司不提供监控,应当作不利推定。法院没有作,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方提交的伪证,应当排除。法院不排除,程序违法。

第十四部分:最后陈述

审判长、各位法官:

我叫康强。我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的校友。我今年六十六岁,头发都白了。

我毕业后第一个工作单位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我还在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工作过,在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工作过。我是武汉大学的老职工、老校友。我是老业主。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保安,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请来看门的。保安是业主请来的。保安是为业主服务的。我把保安请来看门,保安把我打了。

你是我请来看门的,你怎么把我打了?你是谁请来的?你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请来的。我是谁?我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的校友,我是老业主。你把我打了。

你打完我,你还做七八个伪证诬陷我。你用伪造的雷军班授课证件,去打掉我的合法珞珈直通车证件。你说我强行闯入封闭区域。你说我持有非法证件。你说我到雷军班授课。你说我屡次闯入。你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人员,招摇撞骗。你要求我作伪证。你没有制服、没有工号、没有记录仪,毁灭所有证据。

你的律师和从苏州来的经理,在法庭上公然作伪证。他们懂法律,他们知道作伪证的后果,但他们还是做了。

派出所用涂改液涂掉你的身份证号码,还把你写进政府文件,说你是国防部中央军委的工作人员。你3月7号以后就跳槽到洪山保安公司去了。你的直属上级是武汉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这个谣言不攻而破,这个骗子不攻而破。

武昌区人民法院用这些伪证判我败诉。法院不查事实,不调监控,不对伪证进行质证。法官应当回避却不回避。法院擅自篡改我的法律文书。法院用伪证判我败诉。

宪法第三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保安没有这个权力。武昌法院的判决,赋予了保安宪法没有赋予的权力。武昌法院违反了宪法。

业主请来看门的,把业主打了。打完以后做伪证诬陷业主。法院用伪证判业主败诉。

这叫什么道理?这是到哪里去讲理?

人相信这个法院吗?人相信法律吗?

本案已经进入了中央维稳办,惊动了湖北省办公厅,惊动了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信访局专门发函到武汉大学。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专门发公文,要康强进行司法维权。湖北省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这件事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进行规范化管理。

康强坚持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自己一个人。康强是为了推动制度规范化。让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都知道:你是来服务的,不是来打人的。让每一个保安都知道:你没有执法权,你只能劝,不能强制驱离。让每一个持有合法证件的公民,都不会成为下一个康强。

我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康强的诉讼请求,判令东吴物业支付惩罚性罚款10万元,将作伪证的律师和经理移交给公安机关,将冒充国防部的保安移交给公安机关,将毁灭证据的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

还宪法以尊严,还法律以公正,还康强以公道!

不要让“业主请来看门的,把业主打了,法院还判业主败诉”这样的荒唐事,继续发生!

谢谢各位法官。

申请人:康强

日期: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