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0岁的女子马某因怀疑同居男友张某与其他异性交往,心生怨恨,向张某泼洒下水道疏通剂,致其重伤二级、五级伤残。最终马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张某1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与张某一起共同生活。2025年6月的一天,马某因怀疑张某在外边与其他女人有交往,便与张某发生争执,后来张某生气离开。因手机和身份证未拿,张某返回马某家敲门取上述物品,马某因心生怨恨,便将放在卫生间的下水道疏通剂液体倒在塑料盒中,开门后泼洒到张某脸上和身上,造成张某皮肤烧伤,张某离开后报警。经鉴定,下水道疏通剂液体中检出硫酸根离子;张某面颈部瘢痕畸形致容貌毁损,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于五级残。案发后,马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马某在案发后未报警或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在现场清理痕迹,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但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马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主观恶性不深,指控其“以特别残忍手段”事实依据不足,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下水道疏通剂为高腐蚀性的化学液体,故意关掉监控,在开门后,将该液体向张某身体泼洒,造成张某面部等重要身体部位毁损,足以认定马某主观恶性深,该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认定标准,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马某已就张某主张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多元(该款已给付)。(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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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马媛

来源 | 现代快报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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