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265
(图片由AI生成)
案情简介
苏某系A小区业主,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乙公司系该小区电梯的维保服务单位。2025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载明该小区电梯运行年限较长,电梯配件老化严重,故障频繁,主要故障集中为:抱闸老化、编码器损坏……建议甲公司对包括编码器在内的多处配件进行更换。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建议后未采纳。
2025年8月,苏某在乘坐案涉电梯时,因电梯发生故障造成摔伤,后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乙公司及时到达现场,经排查确认此次事故系因编码器故障导致。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苏某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甲公司辩称,其与乙公司系委托维保关系,在日常工作中行使了正常的监督和沟通的义务,对此次电梯事故不存在失职问题。被告乙公司辩称,其仅为案涉小区的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并非案涉电梯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其在维保过程中不存在瑕疵或过错,故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作为乘梯人,在乘坐电梯时无剧烈跳动、乱按电梯楼层等禁止性行为,其对本次事故无过错。乙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及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本次事故发生后,乙公司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经排查确认此次事故系因编码器故障导致。结合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乙公司在2025年5月22日已向甲公司出具函件,建议甲公司对包括编码器在内的10处配件进行更换,甲公司未采纳乙公司的建议。乙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甲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甲公司在乙公司建议更换编码器等电梯部件后,未采纳该建议对老旧部件进行更换,现电梯因编码器故障发生事故,造成苏某受伤,甲公司应对苏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对苏某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审查核算,法院判决甲公司给付苏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2万余元,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梯作为小区高频使用的特种设备,直接关系全体业主的人身安全,小区物业与电梯维保单位履职到位,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电梯等业主共有设施,负有妥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守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确立了建筑物设施损害的归责原则,即电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举证责任采取倒置规则,管理人需举证自身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电梯维保单位需对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严格依规开展维保工作。
本案中,业主苏某正常乘梯、未违反电梯使用规则,无需自担损失。乙公司已充分履行专业维保职责,发函告知甲公司电梯配件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并明确建议更换配件,已尽到风险提示与维保义务,且事故后及时到场排查故障,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在收到专业维保隐患提示后,未予整改,违反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其履职过错与本次事故发生、业主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苏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作者:李文筱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编辑:马聪聪、翟文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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