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L先生在某保险网络平台向某保险分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并续保,被保险人为L先生,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保险期间为 2024 年12月20日零时至2025 年12月20 日零时,保障项目包括: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为200000 元。

2025年8月5日,L先生因间断咳嗽1年,加重伴气短,前往某医科大学附属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主要诊断:右肺恶性肿瘤、肺腺癌。

出院后,L先生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L先生在网上咨询“卫民益行”专业法律团队,委托办理此案,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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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审庭审

保险公司辩称

1.因L先生违反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其在首次购买保险前就患有恶性肿瘤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理赔款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方答辩意见

1.某保险分公司仅提交健康告知书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就案涉保单对L先生进行健康告知询问。其次,即使某保险分公司已对L先生进行健康询问,亦不影响其保险理赔责任。

2.某保险分公司在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拒赔/拒付通知书》,其中载明“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诊断喉恶性肿瘤”,其后仍然正常收取保费,未在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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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民益行宗旨:

“保卫民众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合规经营”,不负所托、专业高效地化解每一个纠纷案件,在充分保障委托方合理合法的利益前提下促成双方矛盾一次性解决,努力实现“过程有理有据、结果双方满意”!

如遇拒赔,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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