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到南通中院旁听了一个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承办法官孙国祥。

5月8日又到区法院旁听了一个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承办法官缪丽娟,看履历,说是擅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实际主持庭审的是法官助理朱君。这个名字我在多份判决书上看到过,原以为是个男的,不想却是个捂着茶杯审案的小姑娘。

前后两案是连环案。案情说简单,其实真简单,只不过人为的,把案子打复杂化了。

钟秀街道辖区的南通泰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润”)有个工业园区。该公司把仓储用途的戊类工业厂房租赁给万润企业管理南通有限公司(下称“万润)开办月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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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个案子里,泰润起诉万润说对方拖欠租金违约;但万润未提反诉;而二审又不好审理一审未提的诉请。所以,后来万润又另案起诉泰润提供的租赁物不适租,戊类工业厂房开办月子中心无法通过住建部门的二次消防验收,构成缔约过失或根本性违约,要求赔偿装修损失。

关于戊类工业厂房开办月子中心,因为土地性质问题,无法通过二次消防验收,前案二审法庭调查环节,承办法官孙国祥就问万润了:“你是否能举出证据出来,比如检查的书面文书?目前是否接到消防检查责令整改、停业甚至行政处罚的书面文书。”

万润法定代表人答:“没有书面的,就是收到了口头的。”

到了后案一审的法庭调查环节,法官助理朱君也问到这个老问题:“原告,你方称月子中心停止经营是因政府及卫健委通知停止营业有无相关的书面文件或者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万润代理律师答:“没有书面证据”。万润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是:“因为消防不过关,政府口头叫停,卫健委口头通知我们不能再开了。然后我就关了。因为对方一直未能提供变更使用功能方案会商意见的会签单。”

其实,这问题并没什么难以解决的。

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吗?

我见过一个类案代理律师——北京德衡律师事务所储世强题为《工业用地情形下商业房产不能办理“二次消防验收”的责任承担》的办案手记,里面写到两点。

一、“住建部门普遍以不收件仅口头告知的方式拒绝办理二次消防验收。”——南通也是这样。住建部门一鸡贼,别人打官司就面临举证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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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办法官“是到当地住建部门实际调查并制作了笔录,确认本案涉装修工程二次消防验收确因工业用地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进而判决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划分了关于装修损失的双方承担比例。

所以法官只要跑跑腿,依职权调查,到住建部门问一下;或者是依申请调查,开具调查令给万润律师去跑腿问问,答案就水落石出了。

这也符合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7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两年前,我隐身操盘过一个工亡案。案情:就是一个人的叔叔,上班时突发疾病猝死,人社局给认了工伤。之前死因调查,当然是辖区派出所进行的。人社局履职进行工伤调查时,去跟公安机关调取关于死因调查的证据材料,派出所居然不给。这又不是刑事案件,不涉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第1款第6项“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形,而属于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不想兄弟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壁垒。

后来,用人单位不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官司打到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南通经济开发区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齐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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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派出所手里的死因调查证据材料,还是齐海生亲自跑腿才拿到的。齐海生法官真是勤勉敬业不怕麻烦。

前段时间,看报道,唐闸街道辖区南通探险王国内,也发生了个涉及二次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的类案。

建筑面积上下超6000平,集台球、棋牌、KTV等多种业态为一体的娱乐场所“U9台球”,被举报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增建夹层、未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等。举报人万先生表示:他多次向规划和城管部门反映,但是几个部门来回“踢皮球”,不作为。

《扬子晚报》“问政江苏”栏目记者介入采访后,南通市自规局、住建局、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家一家亮出了“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之类书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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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泰润把戊类工业厂房租赁给万润开办月子中心,能不能通过住建部门二次消防验收,最好还是承办法官自己去跑腿问问,或者开调查令让万润律师去跑腿问问。

免得万一有媒体介入调查,一家一家的问,自规、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还有钟秀街道办,都不得安宁,面子上也不大好看。

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类强制性行业标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清楚明白规定:“6.3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连设置员工宿舍都不允许;泰润却把戊类工业厂房租赁给万润开办必然要留宿弱势人群——产孕妇和婴儿的月子中心,万幸没出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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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却经年只是口头叫停,而不是采取雷霆霹雳手段果决取缔,这究竟是所谓“柔性执法”?还是“睁眼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