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管人:我有委托书,干嘛要走;律师:现居住人已构成无权占有

“蔡女士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其居住行为已构成无权占有,应当立即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产权人。”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表示,黄女士作为陈先生的代理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收回房屋。核心诉讼策略为“返还原物纠纷”,并可依据具体情况主张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

王玉臣认为,虽然蔡女士提供了2019年的《委托书》,但这只是房屋看管的委托关系,并未设立租赁关系,委托人是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只要解除了委托关系,且蔡女士无租金支付行为,那么就无任何合法的居住权基础。”

王玉臣表示,《委托书》明确由蔡女士“居住、看管”,黄女士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也佐证了“看管”的性质。这与以“支付租金”为对价换取房屋“使用、收益”权的租赁合同有本质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委托书》构成一个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即陈先生通过黄女士,委托蔡女士看管房屋的事务。对于这一委托,双方均有随时解除的权利。黄女士代表委托人陈先生,已明确要求蔡女士搬离,这是解除委托、收回房屋的意思表示。委托关系解除后,蔡女士继续占有的法律基础已经丧失。

王玉臣表示,蔡女士声称“被拆锁、拆路由器”属于另一个独立的侵权纠纷,不能成为其继续无权占有他人房屋的合法抗辩事由。就“被拆锁、拆路由器”,她应当通过报警或另案起诉解决该问题。而其自认“没有交租”则直接否定了租赁关系的存在,承认了其居住是无偿的、基于特定委托的。

“在委托关系解除后,蔡女士继续占有该房屋,属于无权占有。”王玉臣表示,权利人陈先生有权请求蔡女士返还原物,排除其对物权的妨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