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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消费质量报记者从自贡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对恶意抢注“石沟大饭店”商标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林某因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石沟大饭店”商标,被处以警告及4000元罚款。据悉,该案也是自贡首起因恶意抢注商标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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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截图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3月6日,消费质量报刊登一文,报道了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帮助王利好父女的“东碳石沟大饭店”裁定第70548509号“石沟大饭店”商标无效的全过程。

报道刊发后,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对林某的恶意抢注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林某从事餐饮服务行业,与“石沟大饭店”经营业态完全重合,且经营地址相距不足5公里,理应知晓该标识的在先使用情况和知名度。其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注册近似商标,违反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一级调研员罗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商标注册必须恪守诚实信用,违法抢注必将追责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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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开店之初就应把店名在核心类别上注册好;日常经营中注意保存各类使用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宣传等;要诚信经营,行权有界,任何企图通过蹭热度、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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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郭剑夫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责编 | 罗安舒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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