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镇雄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镇雄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公示
镇雄县农业农村局关于
镇雄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的公示
2026年,上级下达我县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2640万元,目前“一卡通”兑付工作已全面启动,现将我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补贴对象。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各地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国有农场企业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且在合同中明确兑付对象的,按合同约定对象兑付补贴;在合同中未明确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二)补贴依据。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土地,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合同中租赁地块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通过合法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并约定兑付对象的,以合同流转地块的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为补贴依据。
上述各种补贴依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予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形,核减后的耕地面积为补贴面积。
不予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形是: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81.54元/亩。
二、补贴资金兑付流程
本项目纳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各乡镇(街道)核实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将审核合格的材料录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审核校验通过后,推送至县财政局复核后,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一卡通”未办理或遗失的处理办法
按照全省“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我县所有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为云南省内发行的“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如果补贴对象社保卡未办理或遗失的,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社保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进行办理或挂失补办;未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的,也需到社保卡发卡银行进行激活。
公示时间从2026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节假日除外),如有异议或需咨询相关政策,请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雄县农业农村局联系(详见附件)。
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办联系电话:0870-3182697,联系地址:镇雄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办(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世贵街89号503室),邮编:657200。
附件:镇雄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咨询联系表
镇雄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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