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样一起案子——
据现代快报6月15日报道,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0岁的女子马某因怀疑同居男友张某与其他异性交往,心生怨恨,向张某泼洒下水道疏通剂,致其重伤二级、五级伤残。最终马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张某1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与张某一起共同生活。2025年6月的一天,马某因怀疑张某在外边与其他女人有交往,便与张某发生争执,后来张某生气离开。因手机和身份证未拿,张某返回马某家敲门取上述物品,马某因心生怨恨,便将放在卫生间的下水道疏通剂液体倒在塑料盒中,开门后泼洒到张某脸上和身上,造成张某皮肤烧伤,张某离开后报警。
经鉴定,下水道疏通剂液体中检出硫酸根离子;张某面颈部瘢痕畸形致容貌毁损,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于五级残。案发后,马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马某在案发后未报警或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在现场清理痕迹,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但不应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提出马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主观恶性不深,指控其“以特别残忍手段”事实依据不足,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下水道疏通剂为高腐蚀性的化学液体,故意关掉监控,在开门后,将该液体向张某身体泼洒,造成张某面部等重要身体部位毁损,足以认定马某主观恶性深,该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认定标准,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马某已就张某主张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多元(该款已给付)。
这是媒体报道用了化名,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门某;任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2025)黑0404刑初67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划动看下,还挺长的,直接跳过也不影响。接下来我在我文章里会用判决书上的名字,媒体稿件里的“马某”实为“门某”,“张某”实为“任某甲”。
省流版:40岁的门某,因为怀疑44岁的同居男友任某甲“在外有别的女人”,等对方返家取手机和身份证时,把卫生间里那瓶KK鲨鱼牌下水道疏通剂倒进塑料盒,故意关掉监控,泼上了对方的脸。疏通剂液体里检出硫酸根离子。任某甲面颈部瘢痕畸形、容貌毁损,重伤二级,五级伤残。门某被判了十年,赔12万多,钱已付。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自首、坦白、指控门某“以特别残忍手段”事实依据不足、门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主观恶性不深。
法院指出自首不成立,案发后门某没报警、没打120,反而在现场清理痕迹,最后是被警方抓获的,只有“坦白”这一点还算。
至于“突发性、偶然性、主观恶性不深”更是在瞎扯,她是先把家里监控关了,再去卫生间倒的疏通剂。一个40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下水道疏通剂是高腐蚀化学液体,还特地灭监控再泼脸,这还能叫突发?明明预谋得很清楚。
此外“特别残忍手段”也是成立的,毕竟泼的是脸,毁的是容貌,造成重伤二级、五级伤残。说到这务必要引用一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里“严重残疾”的司法口径是六级及以上。本案是五级,已经在里面了。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也就是说,像本案这样的,应该10-13年起步,甚至还得累加。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本案最终判了一个起步刑才刚刚10年呢?
法院给的理由是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于是酌情从轻。但媒体报道没有提到、而判决书里提到的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门某)2019年12月26日因妨碍公务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怎么说也算是有前科的吧?一般来说有前科在量刑里应该是要加严的,这里没加,可能因为“妨碍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确实也隔得比较开。
至于另一笔账,任某甲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了71.7万,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但法院最后只判了12万多。
差额去哪了?“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块,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刑附民框架里,普遍做法是只赔“物质损失”,不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除非另走民事侵权诉讼。
换句话说,一张脸毁成五级伤残,12万是“直接经济损失”的天花板,但“脸”本身在刑附民里是不计价的。也就是说,刑事上判得再重,到民事这一块,脸还是赔不回来的。
总的来说,10年有期徒刑才刚刚摸到本案罪责的门槛,对下一个准备拧开疏通剂盖子、又准备抬手关掉监控的女恶鬼,这样的判决到底能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恐怕只有天知道。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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