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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去年夏天,一位家属托朋友找到我。见面时她神情疲惫,说话声音不大,但把事情前后讲得很清楚。她丈夫姓李,带着一支十几个人的施工队,常年做乡镇道路养护和村级管网改造这类活,规模不大,但人勤快,在当地有些口碑。

事情起因于2024年初。某县水务局公开招标一处河道整治项目,李某的施工队没有水利资质,就挂靠了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报名、制作标书、缴纳保证金,后来中了标。开工没多久,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李某和那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立案侦查。

我介入时,案子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翻完卷宗,指控的逻辑大致是这样:李某本身没有资质,靠“借壳”参与投标,开标现场又跟那家公司的人有过短暂交谈,被认为存在事前通谋;另一家参与投标的公司在笔录里提到“感觉他们像是一起的”——这些片段凑在一起,成了搭建指控框架的主要材料。

二、阅卷后发现的问题‌

卷宗看完,我梳理出三个比较棘手的地方。

第一个,挂靠和串通投标在形式上容易被混为一谈。实务中,有些办案人员习惯把借用资质直接往串通投标上靠,尤其是挂靠方给出借方交了管理费、双方在投标环节有过配合动作,更容易被归入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范畴。

第二个,主观故意的认定缺少直接证据。全案翻下来,没有“围标协议”“陪标承诺书”“报价协调记录”这类书证。侦查机关是通过几项间接事实来推定串通故意的——两家投标文件的格式有些相似,开标现场李某跟对方的人说了几句话。要推翻这种推定,靠笼统否认没用,得把每项间接事实拆开,还原背后的客观情况。

第三个,李某自己的问题。他法律意识比较淡,头几次讯问时紧张,讲了些模棱两可的话。侦查人员问他跟那家公司的人之前是不是认识、有没有聊过招标的事,他回了一句“我们之前确实认识,可能聊过几句招标的事,但我记不太清了”。这种表述写进笔录,后面想翻过来就得多花不少功夫。

三、辩护思路‌

基于案卷情况和上述分析,我定了三条辩护主线。

第一条线,厘清“借用资质”和“串通投标”之间的法律界限。刑法第223条惩治的核心行为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就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事前通谋,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法条讲的是“串通投标报价”,落脚点在“报价”上——入罪要有报价层面的协调或合意。如果仅仅是借用资质获得入场资格,没有协商过报价高低、没有约定谁中标谁陪跑、没有分配过中标项目,就不符合该条的构成要件。借用资质本身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3条关于“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规定,该受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有一道门槛,不能一跨而过。

第二条线,逐项拆解间接证据,阻断推定链条。我办这类案子有一个习惯做法:把卷宗里所有被用来指向“串通故意”的间接事实列成一张表,逐条标注证据来源、控方用它证明什么、是否存在合理解释。好处是让零散的事实碎片不再混在一起,每一条单独拎出来,它的证明力够不够,一目了然。比如投标文件格式相似,查下来双方都是从同一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的招标文件范本,技术标部分由李某独立编制,不存在异常一致。开标现场的交流,调了监控,时间极短、内容无从证实,拿这个认定犯意联络站不住脚。

第三条线,重建李某独立投标的事实脉络。光说“没有串通”不够,得用客观材料把“独立投标”四个字撑起来。我调取了他编制标书的过程记录、原始手稿、电子文档的创建和修改时间戳,以及施工用材料和机械租赁的询价记录。这组材料能说明一个问题:他在拿到资质之后,报价测算完全是基于自己多年的施工经验独立完成的,没有跟出借方就价格或分工通过气。

四、证据上的突破口‌

真正让案件走向出现转机的,是一组财务凭证的重新梳理。

侦查卷里有一张出借公司开给李某的“管理费”收据,办案机关起初把它理解为串通投标的“好处费”对价。我在审查时注意到,管理费的数额跟双方事先签的《资质使用协议》完全吻合,协议里也写得很清楚:这笔费用仅限于投标期间的资质使用和基础行政配合,不涉及中标后的施工管理或利润分成。

顺着这条线往下查,李某的银行流水显示,他向那家建筑公司之外的多家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方独立支付了货款和租金。项目成本核算表和劳务分包记录也能相互印证——整个工程从人到材料到机械,都是李某自己组织的。这组证据链指向一个事实:他跟出借资质公司之间就是单纯的资质借用关系,没有因为串通投标而结成利益捆绑。

与此同时,我把所有参与投标的竞争方做了背景比对。那家说“感觉他们像是一起的”的投标企业,其法人代表在此前的项目中确实跟出借资质的公司有过合作,但这段关系跟李某没有交集。投标时李某不掌握其他投标人的任何信息,更谈不上事前通谋或约人陪标。我把投标的时间节点整理成图表,报名、制作标书、缴纳保证金,每一步都在正常流程的时间范围内,没有跟任何其他投标人同步操作的痕迹。

书面辩护意见成形后,我先后两次找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核心就讲一条:刑法第223条要的是“串通投标报价”的证据,如果借用资质的行为查不出半点报价层面的通谋,就没办法往这个罪名上挂。第二次沟通时,检察官说了一句让我觉得这个案子有底的话:“确实不能简单挂钩。”

五、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的理由是:李某借用资质参与投标属于行政违法,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不符合起诉条件。李某解除取保候审,回去继续经营施工队,那个河道整治项目后来也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另案接受了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没有走刑事程序。

六、几点建议‌

第一,一旦被刑事立案,尽早找律师介入。头几次做笔录的时候,人在紧张状态下说出来的话,很可能变成后面很难绕过去的障碍。有律师在场,至少能帮当事人稳住心态,审慎、客观地回答问题。

第二,如果案子里缺少证明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独立投标”的事实脉络就是最好的防线。我在这类案件中有个固定动作:带着当事人从头把投标过程复盘一遍,报价草稿、成本测算底稿、询价记录、跟材料商或分包方的微信往来——这些零散材料平时没人留意,但放在案卷里,往往是阻断主观推定的关键。平时养成留存投标记录的习惯,哪怕只是手机里随手拍的几张测算草稿照片,关键时刻都用得上。

第三,心里要清楚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那道线。借用资质、出借资质违反《招标投标法》,该承担的行政责任不能回避。但能不能上升到刑事追诉,关键看是否满足刑法第223条的全部构成要件,尤其是“串通投标报价”这一核心要素。该认的行政责任不要回避,不该背的刑事指控也不能稀里糊涂认下来。

第四,跟检察机关的沟通,讲道理比讲态度重要。把客观证据整理成看得见、摸得着的材料,就卷宗里的疑点一项一项说清楚,比交一份泛泛而论的法律意见有用得多。用表格、时间线、对比图这些可视化的方式呈现证据关系,能让检察官在有限的阅卷时间内快速抓住关键点。

七、结语‌

一个案子最后的走向,有时候就看办案机关能不能看清楚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和完整的事实面貌。对李某来说,从立案到不起诉,时间不算特别长,但够一个普通家庭煎熬一阵的。我在这类案件里做的事其实不复杂:在制度框架内,把一个行为的本来样貌客观完整地呈现出来,该归法律的归法律,该归行政的归行政。

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篇手记只是基于个案经验的梳理,具体问题还得结合具体案情来看。

你可能还想了解‌

案子已经移送到检察院了,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

有机会。本案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辩护意见和证据梳理,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律师可以阅卷、提交法律意见、申请调取有利证据,并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只要案件中主观故意缺乏直接证据,或行为本身不满足罪名构成要件,就存在不起诉的空间。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不要等到法院阶段再应对。

家人刚被带走,我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第一,不要慌乱中找关系、送钱,这类行为反而容易节外生枝。第二,整理跟案件有关的合同、协议、费用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不要随意删除或丢弃。第三,尽快联系律师,让律师在侦查阶段尽早介入,指导当事人在讯问中客观审慎作答。笔录一旦形成就很难推翻,前几次讯问尤为关键。家属能做的最有用的事,就是稳住心态、保全证据、找对人。

挂靠别人的资质投标,被查了就一定会判刑吗?

不一定。借用资质参与投标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看有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也就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就报价进行了事前通谋。如果只是单纯借资质,没有协商报价、没有约定陪标或轮流中标,就不符合刑法第223条的构成要件,存在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空间。

作者简介‌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在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案件中积累了实务经验。其代理的多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不起诉或撤案结果,善于从证据链拆解、主观故意认定以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等角度切入辩护。

曾参与办理的串通投标罪案件中,涉及挂靠资质认定、围标证据审查、电子投标数据比对等争议问题,对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规则与刑事追诉标准的衔接有持续关注。办案中以客观证据梳理和法律关系分析为基础,重视与办案机关的书面沟通与当面交流,避免程式化辩护。

林智敏律师同时担任多家建筑及工程施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在招投标合规体系建设、内部调查及刑事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将个案辩护中积累的经验延伸至前端合规环节。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办案经验,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