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20 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两处私宅全部归原告个人所有。2023 年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上述两处房产。原告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产归其个人所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法院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涉案房产始终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申请执行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的权利状态。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财产约定并公证,但该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且被告的退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夫妻财产约定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足。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请求。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陈胡月律师表示,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而言,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外而言,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仅签订财产约定而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建议,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后,对于房产、车辆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财产权利外观与约定一致。若仅签订协议而不变更登记,一旦配偶对外负债,财产仍可能被执行。同时,夫妻一方对外大额举债时,应将财产约定明确告知债权人,并留存告知证据,以保障约定的对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