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牟文洁)9岁女童遭遇车祸后面部受伤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父母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心理咨询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的特殊性,因面部受伤及瘢痕导致的心理创伤治疗具备合理性,判决支持赔偿原告包含心理咨询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9岁女儿甜甜(化名)正常行驶,自南向北通过路口时,恰遇李先生驾驶机动车自北向东转弯,两车相撞,导致王女士和甜甜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甜甜面部着地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甜甜为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发皮擦伤、头面部皮挫伤等。
这场车祸给甜甜留下了心理创伤,她一改往日活泼性格,出现经常性发呆、哭闹、做噩梦等应激反应,王女士随即带女儿进行了心理咨询医事服务和心理咨询辅导。王女士作为甜甜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心理咨询费等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李先生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认为心理医事服务费属于非必要就医费用,无需赔偿。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甜甜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诊断证明,事故造成甜甜头面部皮挫伤、头部软组织损伤、右侧面部表浅瘢痕。考虑到甜甜年仅9岁,抵抗能力和承受能力不能按一般成年人的标准衡量,特别是面部受伤并留有瘢痕,对年幼女童的心理可能造成严重创伤,王女士作为甜甜的母亲,带女儿前往医院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该行为具备合理性。因此,医疗费中的心理医事服务费及咨询辅导费,李先生应当支付。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甜甜医疗费(含心理医事服务费、心理咨询辅导费)共计18000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案涉及年幼女童、面部受伤等因素,具有一定特殊性,事故造成的损伤很可能给孩子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法院基于综合考量对原告心理治疗费用予以支持。
此外,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伤者的治疗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需要多次或长期进行,对于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侵权人亦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医疗费赔偿数额的主张方式,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而对于后续治疗费,一是可以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由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二是可选择采用定型化赔偿方法,对于符合“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一前提的,可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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