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这种隐患的项目为何能上市运营?
一方面,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涉事潜水项目虽属高风险活动,但国内对海洋馆内“人鲨共游”类项目的专项监管标准不足。现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潜水有资质要求,但未明确禁止鲨鱼等危险生物与游客近距离接触,导致景区钻监管空白 。
另一方面,在日常监管中,其存在安全管理的严重漏洞(如风险隔离缺失、监护失职)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毕竟就像新闻里讲的多年都没出过事,而且景区为吸引客流,现场宣传片展示“儿童潜水”,工作人员口头宣称“小孩都能玩”,却未提及鲨鱼攻击可能性。而且风险告知书仅笼统提示基础疾病风险,未对关键危险源(鲨鱼)作出针对性警示。
具体到本案中,园方的过错至少体现在:一是风险隔离措施失效,其允许无专业防护的游客与具有攻击性的沙虎鲨处于同一密闭水域,且未能通过物理隔离、人员监控等方式有效防止攻击发生。二是现场监护与应急反应失职,游客遇袭后,现场工作人员竟未第一时间察觉,反而打手势询问是否继续下潜,暴露出现场监护严重缺位和应急反应预案形同虚设。三是事后整改态度消极,事发后项目仍照常开放售票,直至舆论关注后才“升级改造”,反映出其对生命安全的漠视。

园方的风险告知书能免责吗?

怎么可能免责呢,何况即便你告知书上写明有鲨鱼,也免不了责。

一方面,其告知内容存在重大隐瞒与欺诈。包先生指出,告知书仅提示基础疾病等通用风险,对“水池内有鲨鱼”这一核心、致命的风险只字未提。相反,工作人员口头宣称“儿童都能玩”,播放儿童潜水宣传片,这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误导,使游客基于错误认知做出消费决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无效。该《风险告知书》属于园方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园方未对“鲨鱼攻击”这一极端风险进行任何提示。

更重要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根据该法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试图用一份笼统的告知书来规避鲨鱼咬伤这种重大人身损害的责任,该条款本身即属无效。

包先生如何维权?
如协商无果,应果断提起诉讼,不应局限于两万余元的保险赔付。案由可选择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或 “服务合同纠纷” ,实践中常择一重者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已发生费用,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园方已垫付部分可抵扣)。还有后续损失,比如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如面部疤痕修复)。还有误工损失,因“全休三个月”产生的误工费,包先生从事直播工作,提供收入证明。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其面部留下永久性塌陷疤痕,影响容貌,对从事直播行业的包先生造成显著职业影响与精神痛苦,也完全符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不过还有一个诉讼风险,法院可能亦认定包先生"未注意观察周围、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担一定的责任。换句话说,园方可能承担的是主要责任(70%以上),而非全部责任。
我们参考司法实践中一个类似案例:无锡融创海世界"美人鱼"被沙虎鲨咬手案,2023年6月,李女士在江苏无锡融创海世界"诗巴丹潜水"模拟训练时,被池中沙虎鲨咬伤右手,桡动脉、桡静脉和肌腱基本全断,手术5小时缝了100多针,鉴定为十级伤残,最后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判决运营方承担70%责任,赔偿137,241.74元李女士因"未注意观察周围、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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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希望包先生维权成功,早日拿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