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3年
保险行业协会
修订终身寿险、定寿的示范条款
①示范条目:调整为三类
选择条目,一旦使用要全文引用
②鼓励提升理赔时效
增加“犹豫期”时长,不收工本费
③保险责任等更简洁
“保单贷款”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1
终身寿险持续热销
时隔3年,保险行业协会
修订终身寿险、定寿的示范条款
很多时候,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都觉得产品责任复杂、条款难懂,尤其是,重疾险等产品,还涉及诸多疾病定义等内容。
因此,如何让条款变得通俗、易懂,是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阶段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健康险等发展文件中,就提到行业协会要制定相关示范条款,详见后文。
从而,通过在行业内推行示范条款,让同一类产品的条款具有“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的特点。
其实,早在2004年,人身险业就已经开始推行条款通俗化工作,更是在2023年,首次发布人身险领域的行业示范条款。
即,《定期寿险示范条款》和《终身寿险示范条款》。
近日,保险行业协会,再次下发《定期寿险示范条款(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终身寿险示范条款(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时隔3年对定寿和终身寿险的示范条款进行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早前增额终身寿险产品的热销带动下,终身寿险规模持续增长。
详见《184款终身寿险保费榜!1款超550亿,3款超200亿,中邮超1千亿》
2025年,70家寿险公司的177款终身寿险,合计保费收入超7200亿,创历史新高。
其中,从产品类型看,普通型终身寿险的增速明显放缓,分红型终身寿险快速发展...
在首个示范条款发布3年后,对终身寿险示范条款的再度修订,能通过条款标准化的提升,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助力此类产品的健康发展。
2
示范条款条目:调整为三类
选择条目,一旦使用要全文引用
相较2023年,2026年版示范条款在条目上有很大变化。
一是,条目分类,从此前的两类变为三类,分别是基础条目、选择条目、差异化条目。
二是,明确基础条目,是必选项,所有公司的相关条款,都要全文引用!
三是,明确选择条目,是可选项,一旦公司选择使用,也应当要全文引用。
当前,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是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自查对照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2025年新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发布,其中,在产品条款表述要求中,首次增加“未使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产品示范条款”的内容,2026年继续保留。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开发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都需要使用示范条款。
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讲,定寿和终身寿险两类产品,各家险企都使用示范条款,在基础条目和选择条目上会保持一致。
大家可以更多的关注差异化的条目内容,以及,犹豫期等基础条目中日期的相关内容。
3
鼓励提升理赔时效
增加“犹豫期”时长,退保不收费
此次,示范条款的修订,整体还是以消费者权益提升为重点。
一是,简化条款内容,进一步提升通俗化程度。
二是,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进行梳理并要求以醒目标识,作出更清晰提示。
三是,鼓励险企在犹豫期、理赔核定等关键节点,向消费者倾斜。
购买过保险产品的大家,应该知道很多保险产品都有一个犹豫期,在这个期限内,大家可以申请退保。
此次,2026版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中,对于犹豫期的时间有明确要求,即,不得低于15天。
也就是说,鼓励保险公司增加“犹豫期”时长。
从各家公司的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公司的犹豫期都是15天,但是,也有公司已经延长犹豫期。
以平安寿险为例,一些终身寿险的犹豫期,已经增加到20日,详见上图。
此外,对于犹豫期的条目内容也进行了精简,删除了“请您认真审视合同”等表述。
在理赔环节,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中,也提到鼓励各公司减少进行核定的时长。
尤其是,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就要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对于终身寿险来讲,有的保险责任涉及全残保险金,在核定责任后可以与被保险人沟通,新修订的条款中,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表述,详见上图。
由此可见,行业也在通过条款,提升消费者权益,引导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时效、延长犹豫期等...
4
保险责任等更简洁
尽可能统一名词释义
“保单贷款”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6版示范条款中,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条目,不仅从自定义条目,变成基础题目和选择条目,更是进行了极大的简化,这一点从字数差异就能看出来。
其实,一款保险产品最核心的地方,就是保险责任,这部分的通俗化,对消费者更好的理解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此次,示范条款的修订,将大部分内容都固定下来,极大程度降低了条款理解的难度。
在保险条款中,往往涉及很多专属名词,比如,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等。
其中,很多词与保险金的给付有很大关系,比如,增额终身寿险的保额变化、现金价值等,都涉及保单年度。
因此,新条款中也对这些关键时点表述进行规范,有助于投保人准确理解。
此外,新修订的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中,还对的18个常用名词释义,进行统一规范。
其中,“全残”释义的适用标准,更新到最新规范。
至于,其他并不是常用的功能,比如,保单贷款、减额交清等,给予保险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只进行原则性规定。
5
金融监管总局提健康险
城市商业医疗险等示范条款
此番,人身险领域的两个首批示范条款修订后,后续,还会有更多的示范条款出台。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多个文件中,都提到要制定示范条款,比如,健康保险示范条款、城市商业医疗险示范条款等。
当前,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对购买医疗险、健康险的需求度较高,但该类产品由于与医疗有关,条款相对更为复杂。
随着,从定寿、终身寿险,到健康险等示范条款的相继落地,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将逐步构建起人身保险业内容规范、格式统一、重点突出、简便易懂的产品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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