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精神鉴定再成讨论的焦点。南都N视频记者注意到,受害者母亲王女士前往法院的路上情绪激动,一度晕倒。其年迈的外婆哽咽道:“事发后,女儿还瞒着(不敢告诉)我,晚上才知道这件事。”2025年,被告人梁某滢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王女士一度晕倒。
南都此前报道,该案二审的庭前会议已于6月12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11日晚,王女士代理律师表示,针对本案一审阶段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等核心问题,以及案件核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相关的争议,该方已经整理完成了异议的意见。
此前,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
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都中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南都此前报道。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侦查学副教授向静曾向南都记者分析,精神病发病、有预谋、反侦查行为等单一因素,并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精神病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关键是评估其案发时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重点分析其行为动机是否有病理性成分,并结合作案的诱因、作案前先兆、作案对象选择性、作案当时情绪反应、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等18个方面综合判断其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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