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至12月,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75岁的老退役军人王云生,承包种植了25年的名贵景观森林,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证滥伐了5800多棵,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砍伐1棵胸径40厘米的树需报经市政府批准,但在此次滥伐案中,仅胸径40厘米左右的景观树就多达1000多棵,且被粉碎成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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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王云生承包的这片景观森林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不符合办理采伐证条件,所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便以借用村委会的采伐证为名,但该证也涉嫌违法无效。首先说,该证与申请表不仅树种不符,村委会申请的树种是杨树、柳树、榆树和槐树,而采伐证上的树种是银杏、碧桃、海棠和槐树,而在证外实际采伐的树种还有五角枫、白蜡、法桐、杜仲、白玉兰、百花槐、太阳李、桃树、杏树等树种,加上证内与申请不符的树种银杏、碧桃、海棠等共计12个树种而且数量也不符,申请表上的树量是4070棵,而两份采伐证上的数量计7496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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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采伐证还将该块已长成的森林称为苗圃,借以规避对《天津市绿化条例》的执行,苗圃是种养树苗的基地,胸径5厘米以下的才可称为树苗,而胸径40厘米以上的怎么能称为是树苗呢?但公安机关对此却不予立案,后王云生于2026年1月29日向宝坻检察院递交了《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在2026年5月28日收到了该院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王云生认为合作社借用的村委会的采伐证不仅树种不符数量不符,且将成品林谎称苗圃系依法无效。依据《森林法》第56条规定,该采伐证应属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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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7条规定,滥伐20立方米致使森林遭受破坏,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实际上已滥伐了蓄积400多立方米,可称得上是全国特大滥伐林木案。而宝坻检察院在明知上王各庄村的采伐证依法不能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互用的情况,且该采伐证不仅与村委会的采伐申请书不仅树种不符、数量不符,且胸径40厘米的树木也已非苗圃,该证依法本应无效的情况下,却依然枉法不予立案监督,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并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必须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若检察院未履行此法定义务,即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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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特大无证滥伐景观森林案,不仅使王云生承包种植的景观森林遭到严重毁损,也给其造成了上千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现他已向宝坻检察院提起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