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证券违法案件,可能同时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投资者的民事索赔和公安机关的刑事追诉。三条线并行推进,程序交织,证据互通,责任叠加。当事人在行政调查阶段的一句陈述,可能成为刑事程序中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民事程序中的自认,可能回流影响刑事辩护;刑事判决的认定,又可能直接约束民事赔偿的走向。
这不是假设。这是“零容忍”政策下,证券违法案件的真实生态。
作为专注证券犯罪全流程法律服务的律师,我经历过不止一个这样的案件:当事人找到我时,行政调查已经启动,刑事风险正在酝酿,而民事索赔的诉状也在路上了。三条线如何协同应对,如何在程序交织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证据流转中守住辩护底线——这不是多请几个律师分别处理就能解决的问题。
这篇文章,是我对“三线协同”全局辩护策略的系统梳理。不讲教科书上的理论框架,只讲我在办案一线推演过的方法论。
一、“三线并发”的底层逻辑
在“零容忍”从严监管的大背景下,证券违法案件正在形成“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追诉”三位一体的立体追责格局。
第一条线:行政程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拥有优先调查权。绝大多数证券犯罪案件,都是行政调查先行启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再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这个阶段,是当事人与监管的第一轮接触——也是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阶段。
第二条线:民事程序。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意味着,行政调查还在进行时,民事索赔已经可以独立推进。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机制的常态化运行,进一步放大了民事程序的压力。
第三条线:刑事程序。证监会坚持“应移尽移”原则,行政处罚认定构成犯罪可能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四部门《行刑衔接意见》实施后,行政调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可以直接成为刑事追责的依据,程序衔接的紧密程度前所未有。
三条线之间的最大特征,是证据穿透效应:当事人在任一程序中的陈述,都可能在另外两个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行政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可以进入刑事卷宗,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约束民事审理,民事程序中的自认也可以回流影响刑事辩护。
这种跨程序的证据流通,使得传统的“分段处理”模式——行政阶段随便说说、民事阶段再解释、刑事阶段找律师——在证券违法案件中变得极其危险。任何一个环节的应对失误,都可能在另外两个程序中产生连锁反应。
二、程序顺位之争:先行政后刑事,还是另有可能?
在展开具体策略之前,需要先厘清一个基础问题: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顺位关系。
现实是“先行后刑”,但法律上并非必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形成的“先行后刑”惯习,更多是源于证监会拥有证券市场的优先调查权和专业判断能力,公安机关在证券犯罪侦查上对证监会的调查结论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
顺位惯习对辩护策略有深远影响。因为“先行后刑”的现实,意味着:
当事人在行政调查阶段就面临实质上的刑事风险;
行政阶段的陈述和证据,将成为后续刑事程序的审查基础;
行政认定结论在刑事程序中享有事实上的“前置性约束效应”——刑事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往往以行政认定为基础进行判断。
我的观点是:不能被动接受“先行后刑”作为辩护的既定前提,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需要主动打破这一惯习。在某些情况下,主动推动刑事程序的提前介入,反而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境况——比如,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更高、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更充分。
这需要律师对案件的全貌有精准判断。行政阶段配合到何种程度、何时启动陈述申辩、何时申请听证、何时建议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这些决策节点,决定了当事人在全流程中的命运。
三、行政调查阶段的“黄金窗口”
我的核心经验之一是:行政调查阶段是最佳止损窗口,也可能是风险最集中的阶段。
为什么是“黄金窗口”?因为这个阶段,案件还没有进入刑事程序,当事人的程序地位尚不是“犯罪嫌疑人”,其陈述和行为仍有较大的争取空间。律师如果在这个阶段介入,可以:
帮助当事人理解行为的法律性质,避免因认知盲区作出不利陈述;
对证监会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同步审查,保留程序异议的空间;
在案件移送公安之前,通过积极沟通和证据补强,尽可能阻断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的转化。
为什么又是“风险最集中的阶段”?因为这个阶段的当事人往往没有意识到刑事风险,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可能在询问中随口回答问题,留下对后续刑事辩护极为不利的陈述记录。
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在行政调查阶段被问及“你是否知道这笔交易存在异常”,他随口回答“事后想想可能不太对”。进入刑事程序后,这句“事后想想可能不太对”被公诉机关反复援引,作为证明其“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一年后,他要在法庭上解释,一年前的“事后想想”不等于“当时知道”,辩解的逻辑本身就处于劣势。
律师在行政调查阶段的介入时机至关重要。我的建议是: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第一时间,就应当聘请有证券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不要等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更不要等到刑事立案。
四、三条线的协同应对框架
在具体操作层面,我总结了一套“三条线协同应对”的框架,包含以下几个核心环节:
第一,全局评估。在介入之初,就对案件在三条线上可能走向进行整体评估:行政违法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具备刑事追诉的条件?民事索赔的可能规模和路径是什么?三条线各自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标准有何差异?只有先看清楚全局,才能制定出协调一致的应对策略。
第二,统一口径。三条线并行的最大风险,是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陈述不一致——行政阶段说一套,民事阶段说一套,刑事阶段又说一套。这种“程序间的陈述矛盾”,在实践中往往被司法机关作为“认罪态度不好”甚至“串供”的依据。因此,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建立一套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在三程序中保持一致的陈述框架。
第三,程序选择。在某些情况下,主动推动某一程序的优先进行,可能对当事人更有利。例如:
如果民事和解可以显著降低社会影响,是否应该在行政和刑事程序推进之前,优先推动民事赔偿的达成?
如果当事人在行政阶段已经面临刑事移送的风险,是否应该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自首情节?
第四,证据管理。在三条线并行推进的过程中,哪些证据应当主动提交,哪些证据应当审慎对待,哪些证据应当依法主张排除——这是全局辩护中工作量最大、技术性最强的环节。特别是涉及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问题,律师需要对刑事程序中证据适用边界有精准把握,对言词证据直接转化提出异议,对程序瑕疵保留记录。
五、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互动
在三线协同中,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但极为重要的问题。
民事赔偿的积极履行,在刑事量刑中可能构成从轻情节。特别是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先行赔付、民事和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一情节在刑事程序中被作为认罪悔罪态度的体现。
但民事程序中的“自认”需要高度警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民事程序中对虚假陈述事实的承认,可能成为刑事程序中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即便决定积极赔付,在具体的赔付文件和法律文书中,对事实的表述也需要律师的严格把关。
六、专家型律师在三线协同中的独特价值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为什么三条线的应对,不能靠分别请三个律师来解决?
因为三线协同的核心,不是“各管一段”,而是在一个统一的全局策略下协调推进。分别请行政法律师、民事法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他们各自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是专家,但他们之间没有统一的指挥者,没有对全局风险的统一判断,程序间的信息差和策略冲突几乎不可避免。
这正是“行民刑一体化”律师的核心价值所在:不是在三条线上各找一个律师,而是由一个具备全局视野和跨程序经验的总指挥来统筹三条线的协同作战。他知道行政阶段的哪句话会在刑事程序中成为争议焦点,知道民事和解中的何种表述会为刑事辩护打开空间,知道刑事程序中的何种策略会为民事赔偿创造有利条件。
证券违法案件的全流程应对,本质上是一场系统工程。它需要的不是单一领域的专家,而是对系统运作逻辑有整体把握的“总指挥”。
结语
“零容忍”从严监管的时代,证券违法案件的程序叠加效应将持续强化。当事人在行政、民事、刑事三条线之间的辗转腾挪空间正在被不断压缩。
但程序的复杂性,也是辩护的空间所在。程序的交叉,意味着规则的空白地带;证据的流转,意味着质证的突破口;多重追责的叠加,意味着责任协调的博弈空间。
对于律师而言,看清全局、抓住窗口、统一策略,是在这个复杂格局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路径。对于当事人而言,在面对证券违法调查的第一时间,就寻求具有全局视野和跨程序经验的律师介入,是止损的第一选择。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服务,请通过公众号《金融刑参》后台联系。
作者介绍
王科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证券犯罪全流程法律服务。
王科栋律师是国内极少数在证券犯罪领域实现行政调查应对、民事索赔代理、刑事辩护三条线贯通的全流程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核心罪名上积累了大量辩护业绩,并代理过上市公司、券商、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资本市场全链条主体的证券案件。“三线贯通、全链代理”的执业格局,使其在复杂证券案件全局策略制定上具备区别于单一视角律师的判断力。
王科栋律师持续活跃于资本市场重大案件一线,在多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案件中担任全流程总指挥,统筹行政应对、民事谈判与刑事辩护三条战线的协同推进。其团队深耕证券法律实务研究,主理《证券罪案手记》专栏,以“行民刑一体化”视角系统输出辩护方法论与法律观察,逐步构建起在证券犯罪领域独有的知识体系与专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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