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困电梯获救时坠亡,律师解读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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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困电梯获救时坠亡,律师解读谁来担责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一小区发生一起电梯安全事故,49岁的小区居民黄女士不幸从地面一层坠入井底,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质疑物业救援不当。6月16日,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汤磊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此次事故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重法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汤磊律师认为,刑事责任的门槛很高,目前公安已介入调查,若经查明认定:物业长期漠视电梯安全隐患、明知保安无救援资质仍要求其处置故障,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人员死亡,相关负责人、直接涉事保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民事责任方面,此次事故中物业公司可能存在过错行为,电梯发生悬停故障,说明物业可能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上存在疏忽,即使将电梯维护业务外包,其也是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安全责任主体。另外据报道,物业公司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瑕疵,保安未告知轿厢与地面的高度差,也未使用梯子等专业工具。这些行为表明物业公司可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可能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如未按规定开展电梯日常维护、巡检,安排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培训的保安违规处置困人故障,可能会因其失职行为面临行政处罚。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左迎春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事故中,保安在接到救援电话后,按照规定,应该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而不是直接打开电梯门,且没有告知乘客落差,做好安全防范。保安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当然,对于相关的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管理失职、电梯维护保养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有待当地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