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间名为“渝见小面”的街边夫妻小馆,近日被遇见小面起诉,事由为商标侵权,索赔7000元至8000元。
此事引起舆论反响很大,网民们一边倒地谴责遇见小面,甚至发出以后放弃遇见小面让其关门的呼声。受此风波影响,该品牌股价大跌超6%。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深夜发信致歉,承认系管理失误并承诺不甩锅,宣布中止外包律所合作,并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
事件并不复杂,抛开情理、立场,纯法律角度看,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并不是完全不具备形式上的法律依据。遇见小面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完整的。遇见小面持有第43 类餐饮服务“遇见小面”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有权针对同音近似标识提起维权诉讼,程序上完全合规。两个品牌标识比对有近似的表象。“遇”与“渝”同音,店名结构均为X见小面,后面三个字完全一致,司法中大量判例认定同音、仅首字偏旁差异属于文字近似。店面门头均为四字横向排版,普通消费者第一印象只会记住“yù见小面”,一般不会区分首字细微差别。而遇见小面在全国有数百家门店、港股上市,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公众更容易将同音店名误认为其分店或加盟门店。因此,存在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这是遇见小面索赔、立案的核心实体依据。常规看,连锁餐饮注册商标后,都需要系统性清理各地同音、近似小店,防止大量同类店名稀释自身品牌辨识度、避免未来市场混淆。因此,遇见小面起诉对方商标侵权,这也是企业常规的品牌保护,符合商业发展的逻辑。
当然了,企业认为具备形式上的法律合理依据,但法院最终是否支持其索赔,要看“渝见小面”是不是真正能与遇见小面混淆。
该事件经河南民生频道报道后全网发酵,大众舆论一边倒地批评大企业批量维权。那么,在法律没有判定结果前,为什么大众会一边倒地谴责遇见小面呢?这就是社交媒体时代的典型特征:先同情,后判断;先表达,后思考;先站队,后求证;先立场,后事实。
视频里,小店老板娘哭诉称,“我八块钱一碗的面,我至少得卖1000碗,我1000碗还有成本”。面馆利润低,除去房租、水电、食材成本,一个月忙到头,剩下的钱只够勉强养家糊口,根本存不下积蓄。他们主动联系遇见小面的代理律师,态度十分诚恳,明确表示自己不懂商标规则,纯属无心之举。只要能撤诉,他们愿意立刻拆掉招牌、更换新店名,全力配合所有整改要求,只希望能酌情减免赔偿。但遇见小面直接给出硬性条件,想要私下和解,最少要交七八千块赔偿金,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夫妻俩还想再沟通求情,对方却直接终止对话,态度强硬地表示没必要闲聊协商,一切等法院开庭判决。
上述这个过程,就把“渝见小面”放在了弱者、被欺负的地位,而把遇见小面贴上了强者、以大欺小的标签。一边是市值近30亿港元、年营收16亿、500余家门店、单碗面价格将近30元的港股连锁企业;另一边是一个街边40㎡、单碗面价格8元、营收微薄的夫妻店。双方资源体量相差悬殊,老板娘哭诉强弱反差、无奈的创业现状,瞬间戳中无数网友,即便是小夫妻店从法律上来说是真的商标侵权了,人们也会同情夫妻店,也会认为对方是店大欺人。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强弱对比悬殊的案例中,弱势一方自带被同情的流量密码,而律师在沟通过程中的强硬态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即便是在法庭上,强者一方打赢了官司,人们还会说,“你那么大的店,即便把商标给她用用,也不会对你有什么实质损害”。这就是国人目前在讨论任何问题中存在的立场决定论。
在这个案例中,“渝见小面”确实有足以推翻“混淆可能性”的法律依据。“渝”是重庆市法定简称,属于公共地域词汇,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将地名、商品通用词汇做客观描述使用。“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经营区域完全隔离,遇见小面在南阳无任何门店,本地消费者没有接触该品牌的渠道,不存在认错基础。最关键的因素,二者的经营规模、消费群体、定价等天差地别。遇见小面是标准化连锁商场店,而“渝见小面”是街边社区夫妻小店,仅服务周边居民,渠道、定位完全不重合,一个街边小店无论如何也不会对一个全国有500多家的连锁店构成威胁,所以,如果案件真的在法院开庭,我估计遇见小面也不会赢得官司。不过,如果“渝见小面”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张,甚至达到了与遇见小面规模可以抗衡时,在后经营者无在先商标、仅使用近似文字时,当经营规模越大,产生市场混淆的范围就越广、攀附知名品牌的商业意图就会越明显,法院就容易认定商标侵权。从这个角度说,遇见小面也是从品牌自身商业逻辑来考虑,担心放任小店后期做大、造成大范围混淆,这也是企业发起维权的核心动机,但其采用的手段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在当前国人讨论问题“先同情,后判断;先表达,后思考;先站队,后求证;先立场,后事实”的环境下,遇见小面采取的手段更是简单粗暴。
遇见小面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先派工作人员上门沟通,出示遇见小面的商标证书,告知“渝见小面”文字近似存在法律风险,而不是直接发律师函。倾听店主取名初衷,建议夫妻店小幅修改店名,保留重庆特色,彻底规避近似风险。如果沟通无果,再发善意告知函,而不是索赔函,客观提示商标近似风险,可以限期调整店名,无任何金钱诉求,同时抄送属地市场监管所,由监管所居中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向当地市监局投诉,诉求仅为责令停止近似标识使用,不主张经济赔偿。
眼下,哪个企业——即便是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经营压力都比较大,此时,在公关上再出问题,对企业影响更大,极有可能会因为一次公关不当,造成企业一蹶不振。遇见小面遭遇“渝见小面”的不科学的做法,给所有企业上了一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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