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遇害案”二审,看了被害人妈妈的采访,提到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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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向法院证明被害人是入室行凶,到现在已经案发两年了,家中鞋柜、墙壁上仍留存着大量未被擦拭干净的血迹,且全部为喷溅式。

这位妈妈现在还是住在这个房子的,每天都要面对这个女儿遇害的现场,我很难想象她的痛。为何这个入户情节如此重要?

因为在量刑逻辑、恶性认定、能不能推翻死缓这件事上,入户与否,是天差地别的关键。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的是:冲突仅发生在入户门口、公共衔接区域。

正因为定性在门口,不属于侵入住宅,法官在量刑层面,会弱化凶手的主观恶性、场所危害性。

再叠加她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从轻情节,最终就拉低到了死缓

家属保留这些证据就算想推翻一审 “仅门口冲突” 的场景认定,证明起码致命捅刺,发生在被害人私人住宅内部,属于典型的入户行凶。

看了央广网关于一审的报道,我的推理一审没有认定入户,可能是3个原因:

被害人在妈妈提醒并通知保安后,主动打开房门去质问被告人。

这意味着,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前,门是打开的,被害人是主动走出去或在门口对峙。

可能一审法官看来,这更像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在门槛处发生的抓扯打斗,而不是凶手破门而入或强行闯入室内的恶性入侵行为。

虽然鞋柜和内墙有血迹,但血迹只能证明“室内发生了流血事件”,却无法直接证明“是谁主动跨越了那条线”。

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当时两人在门口激烈打斗,被害人后退,或者被告人在门外探身捅刺,都有可能将血液喷溅到室内的鞋柜上。

在没有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完全踏入室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出于“疑罪从无”或保守认定的原则,使用了“进门处”这种相对模糊但客观准确的表述,而没有直接拔高到“入室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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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于入户与否。

我们再看一个更魔幻的精神鉴定,被害人家属和被告都不认可一审所作的精神鉴定结果,都坚持要重做司法鉴定。被害人家属不认可,我们能理解,

家属从头到尾的核心诉求非常明确:梁某滢根本没有精神病,她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家属方拿出了鉴定程序瑕疵、凶手作案条理清晰、预谋完整、庭审逻辑缜密等多项依据,认为一审仅凭过往滋扰记录、家属 120 求助录音,就认定其精神分裂、给予从轻处罚,对被害方极度不公。

家属申请重鉴,目的只有一个:彻底打掉唯一从轻理由,证明凶手心智正常、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而最魔幻、最反常的,是被告人梁某滢自己,也坚决不认可这份对她 “有利” 的精神鉴定,同样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何?我来尝试拆解她的抗辩逻辑。

被告全程坚持的核心上诉理由只有三点:被害人先动手、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构成自首。她的整套辩护逻辑,立足的是主观无恶意、是被动反击、无犯罪故意,追求的是无罪或大幅轻判。

可一旦锁定“精神分裂、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的裁判逻辑就不再是“邻里冲突、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而是被告人自身精神异常、失控伤人。

这等于直接否定了她所有无罪辩解,把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因病从轻”的框架里,断绝了她无罪翻盘的可能。

只要证明自己精神完全正常,一审“因病失控”的定性就不成立,自己主张的“被害人先行过错、正当防卫”才有立足之地。

我们再看,就算被告的二次鉴定后,证明是100%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按照一审披露的情节, 她的正当防卫依旧很难成立。

该案的正当防卫就审查3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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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制造冲突、谁先行寻衅

2、对方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防卫手段是否对等、是否超限

第一,冲突是梁某滢全程主动制造

她长期扰民、无故敲门、门口吐痰滋扰,被害人是不堪其扰、已经通知保安到场处理,才开门对峙。

是被告主动上门挑衅、主动引发纠纷,属于典型的单方寻衅滋事。

根据最高法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先挑衅、先滋事、主动引发冲突的一方,无权主张正当防卫。

第二,被害人拿摆件回击,司法定性是自保、适度反击

一审判决书明确原文:

被害人击打行为,是为避免自身受伤害的自保行为,情境合理、并无不当。

被害人的反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 “不法侵害”。

没有不法侵害,就没有防卫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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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手段严重不对等、后果极端失衡

被害人只是徒手 + 摆件轻微击打;

梁某滢提前带刀、连续捅刺头、胸致命部位 10 刀,直接剥夺他人生命。

就算退一万步认定存在冲突,被告的行为是极端的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刚看到二审结果已经出来,维持原判,梁某滢死缓原判终审维持:

1、入户行凶争议维持一审认定:未认定入室恶性加重情节;

2、精神鉴定终审生效: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定从轻情节保留;

3、正当防卫、自首说辞彻底驳回,全部不被采信;

4、被害人家属明确表态:不服判决,将继续申诉维权。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