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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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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

为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设立了“少年起诉组”

由此拉开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序幕

从一个起诉组

到全国四级2200余个检察院

设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

未检工作在一个又一个春秋里

铺就了一条守护未来的希望之路

在未检工作创建40周年的历史节点上

试问为什么会有未检工作的诞生?

答案早已写在来时的路上

01

萌芽与探索:响应时代呼唤

1986—2002

未检工作的开端,始于时代的需要与思想的觉醒。

20世纪80年代,在社会变革的浪潮中,我国的社会治安面临着严峻考验。其中,不少青少年被裹挟进违法犯罪活动之中,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趋严重。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思想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应该采取有别于针对涉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呢?这一时期,如何预防、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在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

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就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作出通盘考虑和全面规划,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与此同时,1985年11月,国际上第一个有关少年违法犯罪的指导性文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经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因该规则于1984年5月在北京修改、定稿,故又被称作《北京规则》。《北京规则》明确倡导,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上海开思想之先河,较早接受《北京规则》,探索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不同于针对成年人的形式进行法律惩处。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内设立“少年起诉组”,这是全国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由此,中国未检工作迈出了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

“《北京规则》强调了少年司法专业化的理念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规则,秉持这样的理念和规则,我们带着‘像医生对待病人,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的初心,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丁永龄是少年起诉组的第一任组长,她告诉《方圆》记者,在之后的办案中,她和同事陆续创设了社会调查、心理测评与风险控制系统、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庭教育等制度,实践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惩教结合”的要求。

淼淼是丁永龄办理过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年过去,丁永龄依然记得那个桀骜不驯的少年。

1990年,刚满16周岁的淼淼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丁永龄是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按照司法程序,丁永龄须前往看守所提审淼淼,核对事实、听取供述。然而,几次前往,淼淼始终拒不配合。看守所民警也反映,淼淼极为任性,不吃饭、闹脾气,谁教育都不理。一次又一次的提审失败,让丁永龄头疼不已,但她没有放弃,而是试着从淼淼的家庭寻找切入口:如果淼淼的母亲一同参与提审,在亲情的感化下,他是否会放下戒备,承认错误呢?

彼时,全国尚未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提审的先例,是否可以这样,丁永龄也拿不定主意,但她想试一试。经过慎重考虑,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同意了丁永龄的提议,并要求务必稳妥、依法、以教育为主。

当母亲出现在提审室时,原本沉默的淼淼动摇了。在母亲的规劝下,他终于开口说话,并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1991年初,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淼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作出后,淼淼没有上诉,真心接受处罚。

这起案件,也在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史上留下了重要一笔,开启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早期实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讯问、审判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少年起诉组,这个起于上海的变革,很快在上海以外的城市引起回响。重庆、福建、北京等地的检察院陆续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专门办案组。未检工作像一粒种子,在中国司法制度的土壤中悄然萌发。

1991年,未检工作迎来新的转折点。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通过,确立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发展轨道。与法治建设同行,这一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历史之先河,在刑事检察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处,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自此以后,更多制度机制的供给与创新不断推动着未检工作走向更加成熟:

1992年9月,最高检发布《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提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方针及区别对待的原则;

1994年11月,最高检在北京举办全国首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的负责人和专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人员共49人参加了培训班;

1999年1月,最高检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未检工作,积极参与到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建设之中;

…………

从1986年到2001年,在未检工作最初的萌芽探索阶段,这项新生的工作犹如初生的孩童,在跌跌撞撞间,不断向前。

02

扎根与发展:回答少年之问

200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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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1986年至2002年是未检工作的萌芽探索阶段,那么2002年到2012年,则是它从“孩童”走向“少年”的扎根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未检队伍逐步扩大,未检品牌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莎姐”青少年维权岗便是其中之一。彼时,谁都未曾料到,这个于2004年8月创立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的未检品牌,有一天会成为温暖整座山城的渝检护“未”团队,其代表还荣获“时代楷模”称号。

2004年,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15岁的少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这名少年接连作案41次,累计抢得同学零花钱600余元,最少的一笔只有5角钱。法庭上,少年声嘶力竭:“爸妈离婚没人管我!被人欺负没人帮我!现在我犯了错,你们都来审判我!”

少年的话,如烙铁般灼痛着办案检察官梅玫的心。她不断地问自己:如果在他第一次犯错时,有人伸手拉一把,结局会不会不同?梅玫想做那个“伸手拉一把”的人。于是,她和同事们组建了“莎姐”青少年维权岗。

“莎姐”青少年维权岗成立后,不仅搭建了可以倾听心事的“谈心室”,装设了随时守候的“热线”,还设立了传递心声的“信箱”,梅玫和同事们还主动联系了一批学校,前往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中,“莎姐”青少年维权岗总结出“耐心教育、爱心感化、真心挽救”的“三心”工作法,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办案流程,并联动公安、教育、民政等多方力量参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短短几年,大渡口区未成年人涉罪人数大幅下降。“莎姐”也逐步走出大渡口区,走向整座山城。2012年7月,重庆市检察院要求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全面建立“莎姐”青少年维权岗。

星星之火,亦可燎原。从“莎姐”青少年维权岗到渝检护“未”团队;从最初的7个人,发展到如今涵盖500多名检察官、1600余名志愿者、41个社工组织、百余位心理咨询师的“护‘未’联盟”,这个未检品牌温暖了一代又一代山城的孩子们。2025年8月,中央宣传部授予渝检护“未”团队代表“时代楷模”称号,指出其是德法相伴、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范,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展示了新时代人民检察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风貌,有力彰显了共产党员牢记初心使命、矢志造福人民的政治本色。

孙文静也是渝检护“未”团队的一员,谈及曾办理过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她至今记得一起抢劫案中的3名少年。

2023年8月,3名少年在街头偷车。路过的出租车司机谭军冲上去阻止,却遭3名少年殴打,致其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十级。

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后,该院对不同的孩子,给予不同的干预矫治措施:对未满16周岁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向他们的父母送达《督促监护令》;对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不止于此。该院未检团队联动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与心理咨询师,组建了针对两名未满16周岁少年的“一对一”帮教小组,帮助他们进行行为矫正和家庭关系修复等,在他们未滑向更深的深渊之前,拉住他们。而对于那名已满16周岁的少年,检察官一次又一次地感化挽救,写信鼓励他:“孩子,相信你只是一时迷失,好好改造,学一门手艺,读几本好书。三年不长,未来依然可期。”

三个涉案少年的处置方案落定,但检察官的脚步仍未停歇。案件的背面,还站着一个摇摇欲坠的家庭。被少年殴打的被害人谭军,家庭并不富裕,自己开出租,妻子在超市打零工,还有两个未成年的、正在上学的孩子。因为受伤没了收入,经济困难的谭军打算把孩子们送回老家,让爷爷奶奶照看。这意味着,兄妹俩将被迫离开父母,成为新的“留守儿童”。

为众人抱薪者,岂可冻毙于风雪?九龙坡区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并积极推荐谭军参评“九龙好人”,推动认定谭军“见义勇为”并获得赔偿,孩子们上学的问题也解决了。

“如果再遇到这种事,你还会站出来吗?”面对检察官的问题,谭军笑了:“当然!”检察官也笑了。

今天,渝检护“未”团队早已不只是一个未检品牌名字,更是一种力量。而与渝检护“未”团队力量同行的,还有更多的未检品牌:“亮晶晶”“蒲公英”“小橘灯”“向阳树”……他们以专业捍卫公正,用爱诠释社会温度,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这一阶段的未检工作,不仅有诸多未检品牌如雨后春笋般创建,还有更多的“首次”“首个”“专门”涌现:

2002年4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系统性规范;

2009年11月,上海市检察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这是我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

2010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成立北京首家独立建制的少年检察处,提出“4+1+N”未检工作模式,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四项职能统归少年检察处负责,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检职能模式;

2011年11月,最高检在公诉厅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业务及参与青少年维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

这些如今看来已是寻常的机制举措,在当年,却是检察官们在一起又一起案件办理中,一点一滴“磨”出来的。正是这些“首次”和“专门”,锻造了未检工作更强有力的“筋骨”。

03

巩固与深化:不负更高期待

2012—2018

“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新时代呼唤新作为,面对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未检工作该何去何从?

2012年5月,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最高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等规范性文件,促进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的落实。

但还不够。此时,最高检虽然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但该指导处是设在公诉厅之下,并不是一个专门负责未检工作的内设机构。是否要设立专门的未检机构开展工作呢?最高检给出肯定回答:要。未检业务有其特殊规律、特殊要求,一个专门的机构、一支专门的队伍更有利于推动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大格局,更有利于加强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锚定设立专门内设机构负责未检工作的目标,最高检持续发力:

2015年12月,最高检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首个设立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部门的中央国家机关。未检工作办公室成立后,有效整合了原来分散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未检工作和司法资源,未检工作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展。

2018年12月,在中央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最高检内设机构进行重塑性变革,成立了10个专业性极强的检察业务厅,其中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检工作。在最高检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厅后,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纷纷加强未检队伍建设。截至2019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均设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至此,全国未检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起点。

2018年,是一个必定要写入未检发展史的年份。这一年,不仅最高检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厅,还诞生了“一号检察建议”和强制报告制度。

“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的一份检察建议书。根据办案中发现的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检察建议。因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故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一号检察建议”为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带来的影响至今仍在深化。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涉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双下降”趋势。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者有被不法侵害的危险的时候,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一制度的确立同样源于办案中发现的问题。

2017年的一天凌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一所医院接诊了一名昏迷的女童。送她来的男子说孩子出了车祸,但医生检查后怀疑女孩遭到了性侵。医生悄悄报了警,警方侦查后发现,该男子通过零食引诱等方式对女孩多次实施性侵。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学校、培训机构等封闭的场所,外人很难发现。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都比较弱,不敢甚至不知道要寻求帮助。有些案件即便案发,也往往因发现太晚、证据灭失,导致施暴者逃避法律的追究。”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章蕾告诉《方圆》记者,在看到一个又一个类似案件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后,该院决定联合多个部门建立一套能撬动沉默、倒逼责任的刚性机制。

2018年4月,萧山区检察院联合萧山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首个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伤害、死亡等情况时,应及时报案,隐瞒则追责。

从一区到全国,强制报告制度仅用了2年时间。2020年,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其中,强制报告从一项制度机制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

2026年,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3852件,占办案总数的7.1%。这充分彰显了强制报告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项工作的巩固与深化,从来不止于制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随着未检工作向体系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未检理论研究逐步深入,努力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筑牢理论根基。

2016年10月,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这是首个从事未成年人检察综合理论研究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此后,聚焦未检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堵点等问题,未检理论研究不断加强:最高检分别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合作共建三个理论研究基地,促推理论研究与司法履职有机融合;《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出版,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构的理论、原则和具体程序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管单位变更为最高检,凝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更强合力……一批批的未检理论研究成果,持续为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智力支持。

04

融通与共治:书写崭新篇章

2018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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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萌芽探索、快速发展、持续深化等不同阶段的未检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迎来了全面提升。

2020年1月,最高检召开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总体要求。

同年4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立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具体举措。

这一时期的未检工作更加注重“融通发力”。当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六大保护”(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后,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便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尤为重要的事。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制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21年10月,最高检联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的通知》,在全国80个地区部署开展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工作。2024年7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的意见》,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当这些制度机制融入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时,背后是一个个被“打捞”起的少年。

2025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雨聪在办理一起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时,见到了被害人赵思芊。父母离异、从小跟着母亲生活的赵思芊曾沉迷网络游戏,在一个游戏群聊里,她认识了被告人郭宴。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郭宴对赵思芊实施了猥亵行为。

“很多未成年被害人都来自单亲家庭。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在得不到需要的关注时,更容易沉迷网络世界,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伤害和利用。”李雨聪说。案件办结后,朝阳区检察院向赵思芊母亲制发了督促监护令,建议其关注孩子手机使用情况,增加母女间亲子互动,与父亲共同陪伴成长,正确普及性知识等。

此案其他被害人与赵思芊相同,也是通过网络认识的郭宴。办案过程中,李雨聪发现郭宴使用的小众交友软件、游戏群聊、短视频平台等,几乎都没有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异常互动进行过拦截。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发现用户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予以提示、限制或者暂停服务。

“网络平台须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强化身份验证和年龄审核机制,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限,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一键报警及家长账号绑定等功能。”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看来,网络平台应进一步加大对平台内容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清理违规违法信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发布设置更严格的审核机制。

据了解,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朝阳区检察院正推动重点整治隔空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责任。同时,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12345热线数据进行筛查,精准发现监督线索,让“保护”跑在“侵害”之前。

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也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2024年,最高检明确提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依法惩治、精准帮教和提前预防有机结合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办案、法治教育、完善机制、协同共治等各项举措,一体推进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努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不是单一的个人问题,其背后很可能是家庭、学校、同伴和环境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涉罪未成年人,既要依法惩治,也应进行教育和挽救,帮助其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道路上。”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张宾看来,“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是检察机关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的涉罪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治;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依法从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介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为加强针对性指导和类型化预防,2026年1月,最高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推动构建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发力、融合共治。“一路走来,未成年人检察始终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头等大事。今后,我们仍将持续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促进‘六大保护’融通发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实做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努力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回首来时路,未成年人检察从一个小小的“少年起诉组”到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路探索,砥砺前行。展望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必将站在新的起点上,与时代同行,与少年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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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未成年人检察标志。(点击下图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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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5月下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四十载,正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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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莎 肖玲燕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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