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先后以自己为投保人购买了两份保险:一份为终身寿险,被保险人为被告本人,婚内累计缴纳保费 16 万元,保单现金价值约 12 万元;另一份为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双方婚生女,年缴保费 2 万元,已连续缴纳 5 年。双方起诉离婚时,原告主张两份保单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 50%。被告辩称寿险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属个人财产,年金险是对子女的赠与,均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个人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虽具有一定人身保障属性,但保单现金价值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且系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年金保险,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为子女投保,属于对子女的赠与性质,且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离婚时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终身寿险保单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单现金价值补偿款 6 万元;年金保险保单权益归子女所有,不予分割。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陈胡月律师表示,离婚时保险分割的核心是区分保险类型与投保目的。纯保障型的重疾险、医疗险,因人身属性强、现金价值低,司法实践中一般判归投保人所有,仅就婚内缴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进行折价补偿;储蓄型、理财型的寿险、年金险,财产属性更强,通常按现金价值作为分割基数。陈胡月律师指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只要是双方共同意愿且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予分割,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保单权益。若投保方在离婚前单方退保转移现金价值,另一方可主张分割退保所得款项。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提醒,家庭配置保险时,可通过婚内财产约定明确保单的归属与权益分配,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离婚分割保险时,优先选择保单归属 + 折价补偿的方式,尽量避免退保造成的价值损失。若怀疑对方隐匿大额保单,可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全面核查夫妻存续期间的投保记录,防止财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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