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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宝丰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为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还为了实施诈骗发布短信信息。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宝丰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吗?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当如何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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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宝丰县看守所地址:宝丰县望京路(S241)与为民路交叉口向南400米左转。

导航:宝丰县信宝·玉河国际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宝丰县长途汽车站乘坐宝丰5路公交车到为民路口站下车,沿为民路向南步行400米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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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宝丰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是指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制作、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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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呢?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不包括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在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二分说。肯定说认为刑法分则中的“为了”,都不限于为了自己,也包括为了他人,但是他人预备罪成立的前提是,被帮助者也至少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否定说认为预备犯是修正的构成要件,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该目的需要预备犯本人去实现,不能由他人去实现,因此为他人实施犯罪预备的情形不构成犯罪。二分说的观点是,如果刑法分则的法条将为他人实施的预备行为纳入了罪状之中,则该行为可以成立犯罪预备,没有规定的则不成立。【宝丰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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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成肯定说。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目的来说,设立本罪的意义就是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而且实践当中大部分都是为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如果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解释为只能为自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完全可以以自己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预备来规制这种行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此外,如果解释为自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那么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只能定义为帮助行为,然而传统的共犯理论,帮助犯必须与实行犯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并且只有实行犯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帮助犯才能成立犯罪,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人后续的行为没有成立犯罪,这种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逃脱了刑法处罚,也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宝丰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宝丰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宝丰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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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宝丰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