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投标保证金是招投标活动中保障交易诚信的重要一环。如果投标人触碰了“串通投标”的高压线,这笔保证金还能拿回来吗?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厘清了其中的法律边界。

据了解,2023年,某通信公司就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并要求各投标方缴纳25万元保证金。A公司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并承诺接受招投标文件的全部约定。

然而,在评审阶段,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招标方的注意:A公司与另一投标方B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秩序维护主管”竟是同一个人,并且都附上了全套的身份及资质证明。这在招投标领域是典型的“硬伤”。评审委员会作出报告,认定这两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情形。招标方依据招标文件以及承诺书等,扣除了A公司的25万元保证金,并禁止其3年内参与相关合作。A公司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只规定了四种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没有提及“串通投标”不予退还保证金,认为是招标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属无效约定

于是,A公司把某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保证金并删除负面公告。

据介绍,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招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构成“串通投标”情形,有一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串通投标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惩戒失信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A公司在投标前已知晓并承诺遵守该规则,如今因自身违法行为而要求返还保证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关系的准确把握。”该案主审法官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石磊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串通投标不予退还保证金,但并未禁止招投标双方通过招标文件作出相关约定。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基本原则。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相应的违约后果,是对法律规制的有效补充。石磊指出,招投标领域串标行为隐蔽性较强,仅靠行政监管难以完全覆盖。招标文件提前设置合规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条款,有助于前置约束风险,与行政监管、行业治理形成协同合力。

他提醒广大投标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红线,不仅可能导致失去中标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在参与投标前,务必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关于保证金不予退还、负面行为处理等关键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和承诺书,即视为同意并受其约束。

同时他提示,招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惩戒条款,应当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双方缔约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在查实串通投标等失信行为后,招标人应当固定完整证据材料,书面告知投标人违规事实、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及处理结果,并保障投标人限期陈述、申辩的权利。不可在未经调查、未经告知、未听取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扣划保证金。

石磊表示,司法认可串通投标情形下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约定效力,并不代表招标人可无依据、随意扣划投标保证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将持续秉持双向平等保护理念,平衡招投标双方利益,推动招投标市场形成双向守信、合规经营的良性治理格局。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