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律师)
首发媒体:南方周末
”将世界杯赛事画面发朋友圈,或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此前有网友制作赛事动图传播被判侵权,赔偿108万元!“
2026美加墨世界杯开赛,熬夜看球的球迷们,正打算把精彩镜头拍照发朋友圈,看到这个信息,不禁心头一紧:这是真的吗?
有机构媒体报道称该信息来自某市检察院。查阅该检察院官方公众号,确实曾经发表了类似的内容。该检察院通过假设场景、检察官释法以及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世界杯期间的民事侵权风险进行普法宣传。第四类场景就是个人拍摄直播画面视频发朋友圈。检察官认为这可能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看到这段内容,从而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而后面的典型案例,则是某大型网络平台截取东京奥运会赛事相关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传播,被判侵权,赔偿108万元。
然而,其他媒体及自媒体在二次传播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了假设场景与典型案例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谈,纯属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导致普法结果南辕北辙。
不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于6月10日发布的关于第23届国际足联世界杯版权保护声明,确实提到,未经总台授权,禁止将赛事节目制作成GIF动图或其他声音、图片、虚拟影像等形式使用。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2000年以来,重大的国际体育比赛,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包括预选赛),在中国境内的电视转播权统一由中央电视台负责谈判与购买,其他电台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2026世界杯也不例外。因此央视是世界杯球赛在中国境内的唯一合法转播商,未经授权转播世界杯相关节目,当然是侵犯了央视的转播权。近年来,每逢重大赛事,总台都会发布版权保护声明。
纵观总台近年来的声明,可以发现其内容的变化与技术发展以及版权保护的实践是同步的。总台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版权保护声明中具体禁止的行为,其实是之前已经发生过并且有法院判决的案例。前文提及的某检察院引用的典型案例,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体育版权纠纷。法院认为,虽然GIF动图仅是整个赛事的片段,但多截取自体育比赛的精彩甚至夺冠时刻,为网络用户观赏赛事过程精彩视频画面提供了与观看体育赛事直播或录像同样的观赏效果,产生了现实的替代效应,认定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截图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该案例对于个人球迷并没有太大的参考意义,因为该案例是大型平台公司的侵权行为,与球迷个人发朋友圈不可同日而语。表面上看,总台声明确实禁止将赛事节目做成动图或图片形式使用,但是没有明确提及发朋友圈。
总台声明禁止的几类行为,其统一前提都是“未经总台授权”。球迷个人肯定无法获得总台授权,那是不是意味着个人截图发朋友圈,都是禁止的呢?未必。因为版权法还规定了不需要获得授权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二类可以不用获得授权的行为,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个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经常采用的“合理使用”抗辩。
截图发朋友圈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其实没有具体的答案。发朋友圈的本质是“传播”行为,与之对应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到底多少人算公众,没有明确的数量标准,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所谓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人。
何为“不特定的人”?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从三个方面考量:对象的开放性、潜在的多数性以及非人格化。其中对象的开放性是指可以进入该范围没有限制,按照现在社交属性的说法,就是“公域”。比如微博就是开放的,发帖之后,任何网民都可能看到。非人格化或者匿名化是指不特定人之间以及他们与行为主体之间,通常是匿名、不存在预先建立的个人联系。这也是“公域”的特征。与之相对的“私域”,则对传播对象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比如传播范围比较小,需要加好友才能看到。
微信朋友圈并非完全公域也非完全私域,取决于用户的具体设置。因而微信朋友圈是否属于“不特定人”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答案,需要根据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著作权领域,关于微信朋友圈的性质目前还没有具参考意义的案例,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领域,最高法2025年作出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曾就微信朋友圈的公开属性有过论证。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机制,发布者的具体情况,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方式及发布时间,该发布者微信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因素加以判断。
微信朋友圈的传播与微博等公开社交媒体以及网络平台传播相比,其并非完全封闭,但是信息可及性又与用户设置息息相关。不同的人对于微信的使用目的也不相同,大部分作为日常社交使用,也有一部分人存在商业使用行为,将朋友圈作为营销渠道。所以在朋友圈发布世界杯赛事画面是否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就需要慎重对待。
如果普通球迷添加好友需要用户确认,并且朋友圈存在分组或者三日可见等设置,发布世界杯赛事画面就不符合“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情形。而如果某人将朋友圈作为营销渠道,赛事画面是为了引导微信好友前往某个侵权网站,则该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绝大部分普通球迷截图或者制作动图发朋友圈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所谓赔偿108万元也是危言耸听,恐吓球迷。世界杯的商业价值来自球迷的共同参与,没有参与的素材,就没有参与的热情,如果连普通球迷截图发朋友圈都面临巨额赔偿,那么这个赛事毫无疑问就脱离了群众,脱离了球迷。一些媒体或者自媒体对于总台声明的错误解读,客观上打击了球迷的观赛热情,也不符合总台版权保护的目的,建议总台能够及时澄清,欢迎球迷热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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