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山东一男子范某麟因欠朋友辜某芳8000元货款,在法院调解后约定还款期限内,故意将8000元拆分为16笔每笔250元的微信转账进行还款。辜某芳认为“250”在社会认知中具有侮辱性,拒绝接收并拉黑对方,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范某麟提出执行异议,称已履行还款义务,是债权人拒收导致未完成还款。但法院审理认为,范某麟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采用带有侮辱性质的履行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拒收系因对方行为不当所致,不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范某麟的异议申请,认定其未履行还款义务,辜某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范某麟仍需偿还全部欠款,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案例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以侮辱性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无效”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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