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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掌心漾濞)
苍山叠翠,洱海湛蓝,大理的绿水青山是我们共同的财富和骄傲。然而,这片珍贵的绿色家底,正因一些不经意的“砍伐”行为而面临威胁。你知道吗?随意砍伐一棵树,不仅仅是破坏环境,更有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面临严厉的处罚。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森林、古树名木及野生保护植物已成为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资源。保护好每一片森林、每一棵古树、每一株珍稀植物,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关于“砍树”的这些法律界限,你务必要知悉。
一、砍伐普通林木:绝非“想砍就砍”
许多人可能认为,砍伐自己承包山地或林地上的树木是理所当然的事。这种认识存在极大误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或单位享有的通常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而非所有权意义上的任意处分权。
核心规定在于“采伐许可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需符合技术规程)等极少数情形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蓄积、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计划对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采挖或移植,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合法许可。无证采伐,或者虽有证但未按证采伐(如超量、超范围),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伐的“盗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可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若盗伐数量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超过许可范围采伐的“滥伐”行为,同样面临责令补种、罚款乃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古树名木:承载历史的“活文物”,严禁损害与移植
古树名木是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瑰宝,具有极高的生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大理州境内分布着众多古树名木,它们是我们城市的“绿色名片”。国家对古树名木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任何损害行为都被法律明文禁止。
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其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采伐古树名木的,不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还将根据古树保护级别(一至三级)处以每株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高额罚款。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树体本身。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刻画、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攀爬古树名木,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行为人均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法律风险。
三、野生保护植物:大自然的“珍宝”,采集需持“特别通行证”
除了参天大树,林间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珍稀草本、灌木,也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我国对野生植物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其中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受到法律的严格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特殊需要采集的,必须向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也必须经县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主管部门申领采集证。任何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进行采集的行为,均属违法。
违法采集的后果同样严重。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所采植物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刑事层面,如果非法采伐、毁坏的是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将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小编特别提示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人人都是主角。
关于“砍树”,这三点大家要牢记:
1.采伐林木,许可证是前提:牢记“先申请,后采伐”,切勿无证操作或超范围作业。
2.古树名木,碰不得更砍不得:它们是受特殊保护的“活文物”,任何损害和非法移植行为都将付出高昂代价。
3.野生植物,采集须有“证”:对不熟悉的植物务必保持谨慎,确认保护物种并经合法审批后方可采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资源、古树名木和野生植物,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我们对子孙后代的责任。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疑似非法砍伐、损害古树名木或非法采集野生保护植物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举报。让我们共同成为林业生态安全的守护者!
本期来源:“大理林草”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张 洁
责任编辑:刘慧玲
审 核:林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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