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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9 日深夜 11 点 20 分,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一家名为"永康门业"的小工厂里,5 口人同时遇害。工厂老板戴中伟、妻子张保梅、12 岁的儿子戴建业、岳父张坤、岳母何翠兰——祖孙三代全部倒在血泊中。这是蒙城近 30 年来最严重的一起刑事案件。让人意外的是,案件侦破过程一波三折:凶手先被锁定为戴中伟的生意伙伴,又在审讯中"反水"咬出另一名同伙;同伙落网后交代出更深的真相;而当所有人都以为案子即将水落石出时,审讯中的一句话却把整个案件引向更深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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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现场还原。永康门业是戴中伟和张保梅夫妻俩在蒙城县城关镇经营的一家小型金属门窗加工厂,工人不多,平时主要靠几个老客户订单维持运转。戴中伟夫妇和儿子住在厂里的二层小楼,岳父岳母则住在厂区后面的平房里。4 月 9 日深夜,二层小楼里突然传出几声惨叫,随即安静下来。隔壁住户以为只是"工人吵架",没当回事。第二天早上 7 点,戴中伟的弟弟去厂里送东西,发现二楼卧室门紧闭、敲了半天没人应,强行破门后才看到 5 具遗体。

亳州市和蒙城县两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现场勘查发现,戴中伟一家 5 口几乎在同一时间段遇害,5 人身上创口形态高度一致,都是被利器(事后确认为斧头)多次击打头部和颈背部致死;现场没有翻动痕迹、没有失窃迹象,金银首饰和现金都还在原位。专案组初步判断,这不是图财,而是"熟人作案 + 私人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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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首先锁定的嫌疑人是戴中伟的生意伙伴于来友。于来友时年 34 岁,与戴中伟合作多年,2010 年初因为一笔 8000 元的货款纠纷闹翻。民警调取于来友的手机通话记录发现,4 月 9 日晚 10 点左右他曾给另一名男子打过电话,时长 1 分多钟;调取县城网吧和旅馆的监控发现,4 月 8 日深夜于来友和一名陌生男子同住一个房间。这个"陌生男子"很快被确认为于来友的表弟何明明。

4 月 11 日,专案组在蒙城县一个建筑工地把于来友抓获。审讯初期于来友口风很紧,反复说"我不知道""跟我没关系"。但当民警把通话记录、监控截图、戴中伟工厂后门的鞋印比对结果一一摆出来时,他的话风开始松动。4 月 13 日凌晨,于来友突然主动交代:"案子是我做的,跟何明明没关系。他只是 4 月 8 日来蒙城看我,4 月 9 日下午就回江苏了。"

但民警早就从何明明的行踪追查中发现了破绽。何明明 4 月 8 日确实到过蒙城,但 4 月 9 日并没有"回江苏",而是和于来友一起在案发地附近出现过;4 月 10 日凌晨他还在蒙城某加油站买过两瓶水——这和他在落网后编造的"我早就回江苏了"明显矛盾。民警把何明明抓获后,他供述了更多细节:800 元,不是 8000 元,而是凶手和同伙"分了 800 元"。这个数字让在场民警都愣了一下——5 条人命,只值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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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何明明的交代,案发当晚分工是这样的:于来友负责用斧头行凶,何明明负责在厂区外"望风 + 接应逃跑"。作案工具是从于来友老家的柴房里拿的 1 把旧斧头,作案后两人把斧头扔进了工厂附近的一个水塘里。逃跑时于来友分给何明明 400 元,自己留 400 元——这 800 元就是事后被追回的"赃款"。专案组在水塘里打捞出了斧头,经过 DNA 鉴定和创口形态比对,确认为作案凶器。

案件侦破到这里已经接近尾声,但"反转"还没结束。2010 年 5 月初,专案组在追查赃款去向时发现,于来友的妻子王瑞华在案发后第二天就把家里的 400 元现金存进了银行,还替于来友销毁了一件血衣。民警迅速将王瑞华抓获,她对自己"事后帮助毁灭证据"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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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所有办案民警以为案子要"送检"的时候,何明明在看守所里突然"不行了"。5 月 18 日凌晨,看守所民警例行查房时发现何明明嘴角有白沫,已经没有呼吸。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是"有机磷农药中毒",而这种农药正是何明明老家菜地里常用的那种。专案组事后查明,何明明在看守所里偷偷藏了一小瓶农药(原是其在江苏老家带来的),趁同监室人员熟睡时服下。让人不寒而栗的是,事后于来友在看守所提讯时竟然说"他(何明明)早就说过,要死就死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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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想看,"共犯在看守所里服毒自杀"这件事,在 2010 年的中国基层看守所里几乎闻所未闻。何明明带进看守所的农药是怎么通过入所体检的?同监室人员为什么没发现?看守所值班民警有没有按规定每隔 30 分钟巡查一次?这些疑问在事发后被安徽省公安厅和亳州市公安局联合调查,最终认定这是一起"看守所管理漏洞"事件,多名相关责任民警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事件也直接推动了 2011 年公安部对全国看守所的"铁规禁令"——违禁品检查、监室巡查、同监室相互监督等制度被全面升级。

2011 年,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来友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明明(已死亡)依法不再追诉,判决书对其犯罪事实予以确认;王瑞华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于来友上诉后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2012 年 7 月 10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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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这起案件,有几个法律看点值得展开。第一,"图财型"和"仇杀型"故意杀人案在量刑上几乎一致,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本身没有区分动机。但在本案中,"为 800 元杀害 5 人"这一情节被法院认定为"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第二,何明明的死亡让"主犯 + 从犯"的责任划分变得复杂——何明明作为"望风 + 接应"角色,依法属于从犯,但因为已经死亡,法律不再追诉;于来友作为"直接行凶者",是主犯,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多说一句——本案中戴中伟一家 5 口的死亡顺序,法医通过尸温和尸僵程度推算为"几乎同时遇害"。这意味着凶手在 10 分钟左右的时间里,用同一把斧头连续行凶 5 人,没有给任何一个受害者呼救、逃跑或反抗的机会。这种"无差别杀害全家"的作案手法,在 2010 年安徽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专门引用了"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心依据。

回头看这起案件,最让人唏嘘的不是凶手有多狡猾,而是"800 元、5 条命、看守所里又一条命"——三个数字叠在一起,串成了一条让人喘不过气的因果链。一桩看似普通的货款纠纷,演变成灭门惨案;两个共犯,一个被执行死刑,一个在看守所里自行了断;一个 12 岁的孩子,连同照顾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夜之间全部从世界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