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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相遇)
2026年6月16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长春市二道区“3.2”惠泽园二期16栋1单元603室火灾调查报告》。
2026年3月2日19时37分,长春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长春市惠泽园二期16栋1单元楼道冒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英俊镇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公安、急救等社会联动力量到场协助救援。
19时42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603室有烟雾逸散迹象。救援人员破拆进入室内发现次卧地面上有人后立即实施抢救,随后120急救中心确认死者已无生命体征。
起火的位置位于603室洗手间门口附近,主要起火物为被褥,火势较小,救援力量使用屋内淋浴花洒将火扑灭,20时10分处置完毕。
经查,起火建筑为二道区惠泽园二期16栋1单元603室,建筑面积48.77平方米,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入户门朝向北侧,南侧为主卧及次卧,主卧内有双人床及衣柜,次卧为榻榻米;东侧为洗手间,西侧为厨房,餐桌放置在客厅西侧。起火时房间内住户为林影及其儿子林建楠。
死者情况
林某,男,55岁,身份证号:220103********1010,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宽城区,平时与儿子林建楠住在长春市二道区惠泽园二期16栋1单元603室。
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确定火灾发生时间及依据火灾发生时间为:2026年3月2日19时00分许。1.经法医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在当晚17时至19时30分许;据死者儿子称,他于当晚17时出门上班,当时家中一切正常,未起火;2.第一救援力量到场时,走廊烟雾较轻,室内洗手间门口的被褥未燃烧完全。被褥底部碳化较重,表层有水痕,表层碳化轻于内部;3.物业保安发现烟气的时间为当晚19时18分,烟感报警时间为19时35分。
(二)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依据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火灾原因、放火嫌疑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地点为长春市二道区惠泽园二期16栋1单元603室内,起火部位为603室洗手间附近地面处。对尸体表面进行勘验,尸体位于南侧卧室榻榻米地面处,头朝东北侧,裸体仰卧在地面上,无外伤,鼻腔内及指甲缝有烟尘灰烬,肺部有鲜红色尸斑。
经勘验,此次火灾过火区域为603室洗手间地面,主卧门框靠近洗手间下部黑色燃烧碳化物摩擦附着痕迹,室内几乎未见烟熏痕迹。洗手间内瓷砖表面轻微过火,有黑色碳化物附着;洗手间门口处的室内地板受热变形,表面碳化物较厚,且有地板碳化烧失痕迹。洗手间靠近主卧处门框下方碳化变形,木质门框略微缺失,周围墙皮掉落;洗手间内部浴室柜下方轻微烧损,上方未受损。整体燃烧痕迹位于地面上方,属于低位燃烧痕迹。根据死者家中陈设布置判断,房间内墙壁上有黄色烟油沉积,顶棚墙角处有蜘蛛网,地面上有大量烟头及常年累月形成的黑色污垢,主卧地面有若干易拉罐啤酒瓶,餐桌上有剩饭,屋内卫生条件较差。
据死者儿子反映,死者有卧床吸烟的习惯,由于疾病导致手部不灵活,穿衣较为困难。根据现场痕迹还原火灾经过,疑似死者当晚在家中主卧卧床饮酒时吸烟引燃床上被褥,死者发现后将起火被褥拖拽至卫生间门口处,故而产生了路径上的燃烧图痕。死者使用卫生间热水器下方水管进行灭火,但仅将被褥表面的火熄灭,被褥底部仍在阴燃,后回屋睡觉。由于被褥下方一直处于阴燃状态,死者在睡梦中被屋内烟气呛醒,有逃生迹象。第一救援力量到场时,屋内门窗处于关闭状态,煤气阀门未开启。
经调查,对火灾事故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6年3月2日19时0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惠泽园二期16栋1单元603室洗手间门口地面被褥处,起火原因为吸烟引燃被褥导致火灾发生。
灾害成因
(一)直接致灾因素
1. 当事人卧床吸烟,不慎引燃被褥,是火灾起火最直接诱因。起火后仅浇灭表面明火,未彻底处置,造成被褥长时间阴燃,持续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2.事发时房屋门窗紧闭,烟气无法向外扩散,快速在室内积聚。当事人行动不便,火情处置及逃生自救能力不足,最终吸入烟气窒息死亡。
(二)间接致灾因素
1. 死者长期卧床抽烟,消防安全意识极度淡薄。家属监管缺位,未对患病长辈用火行为进行提醒、劝阻与看护。
2.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群体防火警示宣传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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