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一次“关键词劫持”引发的诉讼风波

1. 当事人困境:被告的“困惑”

甲是一家中小型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运营负责人。2025年底,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告乙公司(化名,以下均脱敏处理)起诉称,甲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XX”(以下脱敏)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当用户搜索“XX”时,甲公司的广告链接会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前端,点击后进入甲公司官网。乙公司认为,这一行为构成混淆,属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制的“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公司大呼冤枉:我们确实在后台投放了“XX”这个关键词,但广告标题和描述中从未出现“XX”字样,用户点开看到的是我们自己的品牌和产品介绍,怎么会“混淆”呢?我们只是想借助这个关键词触及对同类产品有需求的潜在客户,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手段啊!

面对乙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甲公司感到压力巨大——既担心败诉影响企业经营,又不甘心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者。

2. 案件关键事实

  • 原告:乙公司,拥有注册商标“XX”(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第35类、第42类)

  • 被告:甲公司,经营同类互联网服务,与乙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 行为方式:甲公司在百度搜索推广后台,将“XX”设置为竞价排名关键词

  • 广告呈现形式:用户搜索“XX”后,搜索结果页出现甲公司的广告链接,但广告标题、描述中均不包含“XX”字样,仅有甲公司自身品牌名称及产品介绍

  • 原告主张:被告行为属于“关键词隐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为何驳回原告大部分诉求?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甲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该关键词,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远低于原告主张的50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的核心要点:

  1. 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甲公司将“XX”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属于“后台隐性使用”,该关键词并未出现在广告内容中向消费者展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因此,不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

  2.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法院援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认为关键词设置行为是否构成混淆,关键在于“是否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虽然广告内容未显示“XX”,但部分消费者可能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服务与乙公司存在“赞助、许可、合作、推荐等特定联系”——即关联关系混淆。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 乙公司注册商标“XX”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同一行业、服务高度近似

    • 部分消费者在点击广告后确实产生了二者存在关联的认知

    • 甲公司未能证明其关键词使用行为具有合理理由(如描述自身产品特性所必需)

  3. 赔偿数额的计算:法院认为,甲公司行为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影响范围有限,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甲公司获利,且甲公司广告内容已及时调整,最终酌定赔偿3万元。

三、法律分析:新法背景下,被告如何构建抗辩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已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明确纳入混淆行为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必然败诉——关键要看是否会引发“特定联系”的混淆,而非简单认定“用了关键词就违法”。俞强律师指出,被告应当从以下角度构建抗辩体系:

问题一:什么是“特定联系”混淆?被告为何要重点关注?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混淆行为不仅包括“商品来源混淆”(即消费者误以为A公司的产品是B公司的),还包括“关联关系混淆”(即消费者误认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投资、许可、合作、加盟、推荐、背书等特定联系)。

对被告的现实意义:如果原告无法证明消费者产生了“商品来源混淆”,但能证明消费者产生了“关联关系混淆”,仍然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需要重点回应的不是“我用了关键词”,而是“消费者不会因此认为我们与原告存在任何特定联系”。

问题二:被告可以从哪些维度进行有效抗辩?

抗辩维度一:关键词使用属于“后台隐性使用”,不导致混淆

这是最核心的抗辩路径。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了“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

  • 显性使用:在广告标题、描述中直接展示他人商标,容易引发混淆

  • 隐性使用:仅在后台设置关键词为触发条件,广告内容中不展示该关键词

部分法院认为,隐性使用场景下,消费者在搜索结果页及点击后页面均未看到原告商标,不易产生混淆。甚至在某些判例中,法院明确认定隐性使用不构成混淆行为。

实战技巧

  • 强调广告内容仅展示被告自身品牌名称、产品介绍

  • 证明被告广告页面与原告产品页面存在显著差异

  • 引用专业调查报告证明消费者混淆率极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混淆度测试)

抗辩维度二:关键词属于“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合理使用”

如果被告的关键词使用是为描述自身产品特性、服务内容所必需,或者为指明原告产品作为配件、兼容使用所需,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典型场景

  • 被告提供原告产品的维修、配件、兼容服务

  • 被告的产品确实与原告产品存在功能关联(如适配器、配套软件)

  • 使用原告商标是为了说明自身服务内容(如“我们提供XX品牌产品的售后服务”)

注意事项:合理使用必须是“必要且善意”的,不得超出必要范围,不得暗示与原告存在赞助、合作关系。如果被告广告内容中突出使用原告商标(如“官方正品”“原厂配件”),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抗辩维度三:原告商标缺乏“一定影响力”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对关键词使用行为的规制,虽然未明文要求原告标识必须“有一定影响”,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有原告标识具有市场知名度时,关键词设置行为才具有实际意义和可责性

举证方向

  • 查询原告商标注册时间、使用范围、实际知名度

  • 审查原告所能提供的广告宣传、销售数据、荣誉证明

  • 如果原告商标知名度较低、仅在局部区域使用、或系刚注册未实际使用的“僵尸商标”,被告可主张其不构成“一定影响”,从而否定混淆可能性

抗辩维度四:被告缺乏主观恶意

新法背景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认定混淆行为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被告能够证明:

  • 使用关键词是为了真实描述产品功能、服务范围

  • 不知道该关键词是他人注册商标(如系行业通用词、描述性词组)

  • 或事后得知后已主动停止使用

可以大幅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举证方式

  • 提供关键词预审记录(内部审核机制)

  • 提供广告投放计划、市场调研报告

  • 证明关键词属于行业通用词汇(如“二手车”“家政服务”等)

抗辩维度五:原告主张混淆结果的证据不足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导致“混淆可能性”——即存在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或存在特定联系的风险。

被告可要求法院审查原告证据的充分性

  • 原告是否提供了消费者调查问卷、市场调研报告?

  • 原告是否提供了实际发生混淆的案例(如消费者投诉、退货记录)?

  • 原告是否能证明被告广告投放对自身商誉造成的实际影响?

如果原告仅凭“关键词设置”这一行为本身推导混淆结论,而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被告可主张原告举证不足,要求驳回诉请。

问题三:被告还有哪些“止损”策略?

  1. 立即停止使用:收到起诉后,第一时间停止使用争议关键词,避免扩大损失,也向法院展示无继续侵权故意

  2. 回拨证据链:申请法院向百度等搜索引擎调取后台投放数据、关键词预审记录,证明广告内容的真实形态(隐性/显性)

  3. 寻求和解谈判:多数法院倾向于调解,被告可在不承认侵权的原则下,与原告协商停止使用、象征性赔偿或技术协助,避免大面积赔偿

  4. 构建合规体系:建立内部关键词审核机制,避免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对有争议的关键词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四、新法背景下,被告的“生存法则”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的出台,为关键词广告这一商业惯例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边界。被告在面临此类诉讼时,不应惊慌失措,而应从“是否足以引发特定联系混淆”这一核心要件出发,系统性地构建抗辩策略。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仍可能争取低额赔偿或部分诉请驳回的结果。关键在于能否证明:

  • 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展示原告商标)

  • 原告标识影响力有限

  • 被告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混淆后果实际未发生或影响轻微

五、俞强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累计代理诉讼案件超过700件。

俞强律师团队长期深耕互联网知识产权细分领域,专注代理搜索引擎关键词设置、竞价排名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累计办理同类案件数十起,覆盖权利方维权、被诉方抗辩全场景,熟悉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等多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与办案尺度,可为品牌方、互联网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核心优势

裁判规则熟稔,预判精准
团队代理的多起案件明确了该类纠纷的核心司法认定标准:包括「后台隐性设置关键词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必要、善意”边界」「流量劫持类共同侵权的认定规则」「赔偿额的裁量考量因素」等,可提前为客户评估案件走向,制定最优策略。

侵权抗辩经验丰富,结果可控
代理被告客户上海某豹、上海某盾、阜阳某蔚、扬州某洲等被诉方实现低额赔偿、部分诉请驳回的有利结果。

全流程服务能力,闭环保障
从侵权线索监测、电子取证(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向法院/百度调取后台投放数据、庭审抗辩到执行阶段,提供全链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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