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长礼

责编|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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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一项旨在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制度,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自2002年首次设立全国“安全生产月”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持续向好,事故总量与伤亡人数呈现长期下降趋势。然而,必须清醒地看到,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行业领域的风险隐患呈现出“反复排查、反复存在”“检查频次高、整改质量低”的顽固特征,折射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深层问题——制度的严密性与执行不到位的矛盾。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

202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广泛动员、全民参与,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大力培育安全文化。传统安全法治依赖命令式规范与事后追责,构成了典型的“他律”机制。实践证明,仅仅依靠“他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需要形成与“他律”呼应的“自律”机制。202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所倡导的理念,恰是在“他律”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培育个体与组织的自我规制能力,形成一种“自律型安全法治”。这不仅是技术管理问题,更涉及风险社会中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是对党的二十大以来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呼应。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乏“防微杜渐”“居安思危”的思想与智慧,蕴含了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的文化内涵,关键在于将其与法治话语相融合,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价的制度安排。

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法规。国务院已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从顶层设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应致力于构建一个权责清晰、标准科学、覆盖全面、运行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法治化治理体系,对重点问题作出顶层制度设计,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部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生产安全与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存在事故隐患交叉监管部门的职责作出清晰界分,构建协同监管机制;确立“全覆盖”原则,消除隐患排查治理盲区,在总则中明确,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涵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其他社会活动;增加对新业态、新兴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项规定。

实施“风险+信用”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综合治理。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的落实,编制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清单,构建“自查—整改”无缝责任链条。推动生产安全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为基层减负、提升监管效能协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重大事故隐患为抓手,提升执法精准度与服务效能,综合利用“风险+信用”分类监管、“非现场执法”、信息化监管,有效识别重大隐患,实行智能化、专业化的排查治理手段,做到“一次检查查出真问题,一项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完善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机制。《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现行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制度的运行多由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层主导、专业人员实施,普通员工的参与度有限,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排查整治机制。应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机制,推动“自下而上”的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与“自上而下”的排查整治机制形成衔接,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具体而言,可以建立班组每日风险辨识、岗位作业前安全确认、全员定期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等制度,并将排查整治结果与绩效、奖励直接挂钩,通过“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激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吹哨人”保护的专门制度,探索建立报复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经营单位证明其行为与举报无关)、报复行为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以及独立的损害赔偿与复职救济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鼓励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效果,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认证。

应急能力提升从程序性合规转化为实质性能力考核。应急能力的“实战转化”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包括将应急培训纳入从业人员法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将应急演练质量作为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将应急装备配备和技能掌握情况纳入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范围。

(作者为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北京安全生产法治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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