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各类经营、合作、承包、供货合同解除或到期终止后,并不意味着权责完全终结。资料移交、场地腾退、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质保维修、尾款结算、债务兜底等后合同义务,常常被双方忽视,进而引发新的纠纷。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王艳峰律师梳理合同终止后的义务边界与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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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需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资料返还、场地清退等后合同义务。约定有质保、维保、竞业限制条款的,即便合同终止,相关约束依然有效;合同终止前产生的债权债务、质量问题,责任主体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

实务争议处理规则:其一,一方拒不移交技术资料、开采台账、审批文件,阻碍对方正常经营的,守约方可起诉要求履行义务并索赔;其二,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设备质量问题,原施工、供货方必须履行维修、更换责任;其三,保密、竞业限制义务不因合同终止、人员离职而失效,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王艳峰律师在合同收尾阶段,指导双方逐项完成资料交接、场地清场、款项结算,明确遗留问题处理方案。针对后合同义务违约、隐性债务、质量追责等纠纷,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妥善了结全部遗留事项。

楹庭律师团队专业提示:合同终止≠责任终结,重视后合同义务。收尾阶段逐项交割、书面确认,彻底划清权责,避免旧约衍生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