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1、案件信息
(2021)豫民申8872号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田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裁判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上述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
3、再审申请与判决
某某财险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田某某既是事故责任主体,又是对豫NX××**号涉案车辆造成侵害的侵权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虞公交认字[2018]第021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田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如果没有田某某的过错行为,也不会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正是因为田某某的侵权行为作用于豫NX××**号车,才致使本次事故发生,导致田某某受伤,涉案车辆受损的结果。因此,田某某是NXF031号车的侵权责任主体。(二)某某财险某某公司的追偿权是法定的,原审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某财险某某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履行了保险责任,依法享有向第三者田某某追偿的权利。该条法律并未规定当第三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不需要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根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机动车对他人的危险性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故应承担更高的避险义务。因此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此仅是对事故成因责任的认定,而非对机动车、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且田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故不需要对肇事机动车辆进行财产损害赔偿,某某财险某某公司亦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权向田某某追偿案涉车辆的财产损失。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则应当优于法律原则,因此,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即某某财险某某公司依法对田某某具有追偿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次,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上述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本案田某某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涉案机动车,故不需要对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某某财险某某公司也不能通过代位权向田某某追偿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某某财险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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