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场景下,劳动者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常令人困惑。比如在一些项目里,劳动者受雇于分包公司,但工资由总承包公司代付,这就导致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关键在于证据不足、各方责任界定模糊。李岩律师在相关案件中,通过梳理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明确各方关系,最终帮助劳动者确认了与总承包公司的劳动关系,驳回了总承包公司的上诉。
在建设工程领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时有发生。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从2023年开始执业,李岩律师处理过不少劳动纠纷案件,此次,他作为被上诉人颜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确认颜XX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认为,其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相关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并且,颜XX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管理,与XX公司无劳动关系。此外,XX公司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办案难点。首先,证据方面,XX公司虽提供了与XX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付款凭证等,但无法充分证明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而颜XX要证明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如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对于XX公司退场时间存在争议,XX公司称一开始说10月10日退场,后来又说10月2X日退场,但始终未提供相关证据,这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增加了难度。再者,XX公司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性质难以界定,到底是代付还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双方各执一词。
李岩律师有着丰富的劳动纠纷办案经验,他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他仔细梳理了施工聊天群的聊天记录,发现XX公司的员工仅发布对施工进程及其他施工要求,而2024年10月24日后颜XX等人工作由XX公司员工李XX负责管理。同时,他还收集了颜XX的工资发放凭证,证明工资由XX公司发放。此外,对于XX公司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李岩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这并非单纯的代付,而是其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综合判断。本案中,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工作,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德XX公司提交了沙石料证明,但因无法核实真实性,法院未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颜XX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后XX公司亦垫付了医疗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一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还有很多。在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中,李岩律师再次展现了他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4月1X日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
公司辩称,已为张XX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不准确,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全额支付。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张XX提供的考勤表无公司公章且系本人制作,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对公司发放的工资是否已包含该部分存在争议。
李岩律师针对这些问题,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张XX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李岩律师分析认为,考勤表虽不被公司认可,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能证明张XX受伤前平均工资为15000元左右,且公司发放工资的方式是当月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李岩律师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期间,张XX受伤后返回公司工作是提供了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应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
仲裁委最终认定,由于公司为张XX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公司已经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该请求不再支持;但公司应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并自2025年11月12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在另一起劳动争议 - 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件中,申请人XX经案外人XX介绍到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2025年1月21日发生翻车事故受伤。XX曾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因公司提出车辆系XX购买并挂靠在公司处,仲裁委未支持其请求。此次,XX请求裁决公司承担其工伤的用工主体责任。
公司辩称,XX是申请人的实际雇主,车辆挂靠仅为结算方便,公司未对申请人进行工作安排及用工管理,劳动报酬由XX支付,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车辆挂靠关系以及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挂靠在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经营,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案外人XX不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其挂靠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所以被挂靠人即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XX的请求,裁决公司承担其用工主体责任。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岩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他通过细致梳理证据,从施工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方面入手,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清晰的分析和论证,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在劳动争议 - 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件中,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了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对于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是关键。而在车辆挂靠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挂靠人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从而确定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劳动争议 - 用工主体责任确认等纠纷中,李岩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成功为劳动者确认了劳动关系、争取到了合理赔偿以及认定了用工主体责任。他在案件中能快速找到证据缺口,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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